苏地税函[2004]1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14
摘要:按现行税法规定,汽车运输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全部所得中,包括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不包括挂靠人取得的其余营运收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4]191号          2004-09-14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汽车出租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宿地税发[2004]193号)悉。目前,一些汽车运输企业将个人车辆挂靠在企业名下,并以企业名义办理营运证、行车证等相关手续,对挂靠车辆按一定金额收取管理费。挂靠车辆取得的营运收入未纳入公司的财务核算。对这类情况的税收处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应税收入的确定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汽车运输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全部所得中,包括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不包括挂靠人取得的其余营运收入。同时,你局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挂靠车辆的相关税费。

  二、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采取按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其成本费用支出额必须能够正确核算,故你局请示中的有关核定征收办法应据此调整。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