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07]59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07
摘要: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报告应经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定,并以该业务主管单位的名义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财法[2007]59号         2007-6-7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粤财法[2007]24号文转发)的要求,现将我省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共同认定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是指经由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并持有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三、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报告应经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定,并以该业务主管单位的名义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四、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注销登记的,其注销登记之日起取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五、按规定取消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后提出并上报,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后联合发文取消。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6月7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