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13]5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22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公告》中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结合正在开展的“问需求、查问题、抓整改、促提升”纳税服务专项活动,认真调查纳税人需求,查找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3]50号      2013-3-22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结合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一、树立法制观念,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系统阐述了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将税务部门推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监督。《意见》的出台,是进一步重视纳税人权益和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认真贯彻实施总局《公告》、《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和省局《纳税人负担管理办法》,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门户网站和办税服务厅全面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等维权事宜,部分市、州局成立了纳税人维权组织或维权协会,组建了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尊重纳税人法律平等地位的现象,重义务轻权利,重查处轻帮扶。在税收政策制定、管理流程设计和工作运转过程中,不善于听取纳税人的意见、要求和呼声,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意愿、感受和成本,影响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实现。办税办事流程不优、程序复杂、手续繁琐,影响了纳税人负担的减轻。纳税服务体系不健全,响应纳税人合理需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减轻纳税人负担还缺乏制度保障等。这些问题有悖为民收税要求,影响和谐征纳关系建立。

  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要认真领会《意见》的重要意义,按照《意见》中确定的9项纳税人权益保护举措,逐项夯实工作基础、机构、机制和制度。要建立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岗责体系、工作规程、考核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和创新纳税人维权渠道和维权组织,加强社会协作,扎实有效地推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努力营造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良好氛围。

  面向广大纳税人,要在宣传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同时,着重宣传其在纳税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其实现权利的途径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对税务人员,要通过专题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起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法定义务的观念,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下,努力做到在税收管理和税收执法过程中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务实开展工作,切实解决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公告》中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结合正在开展的“问需求、查问题、抓整改、促提升”纳税服务专项活动,认真调查纳税人需求,查找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对于纳税人反映的各种问题,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干部职工关于纳税人权益保护知识方面的教育培训,公开办事流程,严明工作纪律,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当前全省国税系统正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服务改革,大力推进税收征管服务“五个集中”,加强大企业管理、税收专业化管理和一体化风险管理,深化依法行政和税企和谐文化示范创建,开展“强化责任、防范风险”主题活动,这些工作都是落实为民收税、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纳税人权益和构建和谐税企关系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结合各项重要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继续坚持“三个一切”的服务理念,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导向,大力加强和优化纳税服务,努力实现税收工作从权力本位向纳税人权利本位转变,从管理本位向服务与管理并重转变,从监督制约向依赖合作、自愿遵从转变,实现税收征管服务“两提高两降低”,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省局要求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抓好“四个建设”。即抓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建设、网上办税及电子国税局建设和纳税人学校建设,提高税收工作效率、纳税服务效率和纳税人满意度。

  (二)重点搞好“三个服务”。即抓好经济产业园区服务、重大产业项目服务和专题、专项、专事服务。

  (三)完善落实“十项制度”。包括税法宣传培训制度、调研走访联系制度、交流沟通协商对话制度、纳税人负担管理制度、集中审批和电子审批制度、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测评制度、申述复议救济制度、纳税服务承诺制度、中介服务管理制度及重大工作措施和工作部署公告、公示、公开等制度。

  各地在贯彻落实《意见》中,应及时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报告好经验、好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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