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法[2007]2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26
摘要:对由税务机关立案检查的涉嫌偷税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法[2007]23号            2007-11-2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近来各地请示,要求对涉嫌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明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明确如下:对由税务机关立案检查的涉嫌偷税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特此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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