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9]1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08
摘要:发票发售岗在发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查看发票领购簿“核准使用发票情况”页,对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备注”栏有“税控”字样的,属于机动车税控企业。相关的发票发售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穗国税发[2009]10号          2008-1-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2年01月19日起,本法规税务总局发文第五条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国税发〔2008〕2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推广及今后的应用工作,规范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在公路内河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中的相关业务操作(具体的操作指引见附件一),分别由以下岗位负责完成。

  (一)税政部门金税工程管理岗,负责用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注册登记信息修改等工作。

  (二)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负责税控数据接收及扫描认证等工作。

  (三)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负责购票信息写盘、发票撤销、发票退换及发票注销等工作。

  (四)信息中心,负责相关权限角色的设置及系统运行过程的维护。

  二、需使用机动车税控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应自行向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汇款购买税控器具,在申请领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凭发票领购簿、《票种核定通知书》和税控盘(传输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控盘的注册登记。

  由于本次推行工作时间紧迫,为确保纳税人能如期应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纳税人可先在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已完成注册登记的税控盘,再向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汇出领购税控器具的款项。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完成税控盘注册登记并交付纳税人时,负责做好台账登记(台账格式详见附件二)。

  三、已使用非税控开票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需要申请使用税控开票系统开票的,如有未开具的空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避免对该部分发票剪角造成浪费,应在办理税控盘注册登记时,携带全部空白纸质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一并办理购票信息写盘手续。

  四、目前征管软件与公路内河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尚未完成发票发售的整合,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分别在征管软件和公路内河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中进行发票发售操作。

  五、纳税人在完成税控盘注册登记后,应使用“税控发票开票系统(1.0)”软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机动车非税控开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税控发票开票系统(1.0)”软件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gzgd-n-tax.gov.cn)-“下载专区”下载。

  六、各单位应在市局FTP中下载《公路内河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操作员培训教程》等培训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确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开展。

  七、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相关处室联系。

  相关附件:

  税控系统税务端操作指引

  机动车税控系统税控器具领用登记台帐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月8日

  附件一

税控系统税务端操作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的要求,部分符合条件的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企业需要使用税控开票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下称税控系统)税务端注册登记和发票发售的有关操作指引如下:

  一、注册登记

  (一)在省局另有规定前,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限额暂不需纳税人申请和税务机关审批,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中进行“发票监控数据信息登记”时,“单张开票最高限额”暂按千万元限额录入并发行。

  (二)对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其发票领购簿“核准使用发票情况”页,对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的“备注”栏注明“税控”字样。

  (三)有关税控系统的详细操作请参阅《公路内河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操作员培训教程》第16-64页。

  二、购票信息管理

  发票发售岗在发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查看发票领购簿“核准使用发票情况”页,对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备注”栏有“税控”字样的,属于机动车税控企业。相关的发票发售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由于目前征管软件与公路内河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尚未完成发票发售的整合,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分别在CTAIS和税控系统中进行发票发售操作。

  第一步:在CTAIS中进行发票发售并扣缴发票工本费;

  第二步:通过电脑USB接口,插入纳税人提供的已完成注册登记的税控盘;

  第三步:进入[税控系统]—[购票信息管理]—[购票信息写盘]模块,录入已在CTAIS完成发票发售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关信息(发票代码、领购数量和起止号码),录入完成后进行发票信息写盘操作。(具体的操作请参阅《公路内河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操作员培训教程》第80页)

  ★为确保税控系统的购票信息与CTAIS的购票信息一致,发票发售岗应在完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关信息录入后,写盘操作前,再将发票的电子信息和纸质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录入无误后再进行写盘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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