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发[1994]154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4-29
摘要: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有困难的劳改劳教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报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缓征照顾;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4]154号      1994-04-29


  鉴于目前劳改劳教单位经费比较紧张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有困难的劳改劳教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报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缓征照顾;对缴纳营业税有困难的,实行边征边退;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广东省税务局

199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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