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国税发[2010]119号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6-30
摘要:本月已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本月已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指企业本月内已缴纳且税款属性属“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因采用ETS扣缴税款未能取得上次预缴税款完税凭证的企业及本期未发生过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不需提供此项资料。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国税发[2010]119号                 2010-6-30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市国税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并且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职工人数”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计算。个体工商户比照企业执行。

  二、需纳入辅导期或重新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的确定程序:

  (一)名单的确定及移送

  1.市国税局稽查局移送:

  (1)在对一般纳税人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列《稽查处理的一般纳税人名单移交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处理名单》),以纸质件(需由双方交接人签收,下同)及电子邮件移送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2)在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稽查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列《稽查立案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名单移交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立案名单》),以纸质件及电子邮件移送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3)每月5日前将全市(含市国税局及各区国税局)上月度《处理名单》及《立案名单》汇总后以纸质件及电子邮件移送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2.各区国税局稽查局移送:

  (1)在对一般纳税人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列《处理名单》,以纸质件及电子邮件移送各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2)在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稽查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列《立案名单》,以纸质件及电子邮件移送各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3)每月2日前汇总上月度《处理名单》及《立案名单》以电子邮件上报市国税局稽查局。

  3.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自收到市国税局稽查局移送的《处理名单》及《立案名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清分,再以电子邮件发至各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4.各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自收到移送或下发的《处理名单》及《立案名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清分,再以电子邮件发至各主管税务分局。

  (二)主管税务分局接收名单并处理

  1.主管税务分局收到《处理名单》后对照各级稽查局移交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判别是否有遗漏纳税人,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纳税人在稽查局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当月属于非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分局应自稽查局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2)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分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月的次月起执行,期限为6个月。

  2.主管税务分局收到《立案名单》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纳税人从辅导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为6个月。

  (2)在重新辅导期期满前一个月跟进稽查进程,若稽查部门未结案的,需对纳税人从期满的次月起再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为6个月。稽查部门已结案的,在《立案名单》上“稽查结案日期”记录,并对纳税人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辅导期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如当月内发生专用发票(含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购,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开票”窗口进行发票验旧及办理预缴增值税抵减业务,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辅导期企业增购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税额抵减申请表》(见附件3,只预缴不需抵减的也必须填写);

  2.发票领购簿;

  3.当月第一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增购日已开具的所有专用发票情况(用防伪税控系统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视情况提供:

  (1)《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DOS版开票子系统);

  (2)《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

  (3)《发票开具日期查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上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复印件;

  5.本月已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本月已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指企业本月内已缴纳且税款属性属“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因采用ETS扣缴税款未能取得上次预缴税款完税凭证的企业及本期未发生过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不需提供此项资料。

  (二)“预缴开票”窗口税务人员对企业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有关规定如下:

  1.若“抵减后专用发票应预缴增值税税额⑦”为零时,纳税人可不需预缴税款直接领购专用发票;若为正数,应按该栏反映的税额预缴增值税。

  2.《辅导期企业增购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税额抵减申请表》“复审人”栏由“预缴开票”窗口所属股的负责人签名。

  3.税务人员在审核完成后,进行发票验旧核销,并在《辅导期企业增购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税额抵减申请表》上加具“已核销发票,并预缴(抵减)税款”意见。

  (三)企业持《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已审核的《辅导期企业增购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税额抵减申请表》到发票发售窗口办理增购票手续。

  四、废止以下10份文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佛国税发[2004]208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2005]145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佛国税发[2004]342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2006]77号)。

  5.《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2008]553号)。

  6.《关于修订〈佛山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程〉的通知》(佛国税发[2005]22号)。

  7.《关于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佛国税发[2002]116号)。

  8.《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发[1994]20号)。

  9.《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发[1994]12号)。

  10.《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佛国税发[1995]193号)。

  附件:(略)

  1.稽查处理的一般纳税人名单移交表

  2.稽查立案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名单移交表

  3.辅导期企业增购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税额抵减申请表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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