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1998]第33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21
摘要:新启用的“黑龙江省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适用于不超过壹佰元部分的消费开具使用,超过部分百元消费的将继续开具使用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的“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1998]第339号     1998-12-21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我省饮食业发票的管理,压缩饮食业定额发票种类,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消费者对发票的取得和保管,省局决定启用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甲、乙、丙三类中的壹佰元以下的定额发票,将不再印制并逐步取消。

  二、新启用的“黑龙江省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适用于不超过壹佰元部分的消费开具使用,超过部分百元消费的将继续开具使用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的“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调整饮食业发票的印制计划,重新修定印制计划后,速报省局。

  四、“黑龙江省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于1999年1月1日启用。

  鉴于省局饮食业定额发票(百元以下)库存较大的实际情况,省局将按各地市上报的调整计划,安排各地市饮食业发票领购数。两种发票可交替使用,直至饮食业定额发票(百元版)以下发票用完为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