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1996]3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和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征收营业税等税费问题的通知[部分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8-27
摘要:其他水陆交通规费,包括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新车交通建设费、运输管理费(含道路运输管理费和水上运输管理费)、港务费(含货物港务费和船舶港务费)、船检费、航道养护费,暂缓征收各项地方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和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征收营业税等税费问题的通知[部分修订]

湘政发[1996]38号          1996-8-27

  税屋提示——依据湘政办发[1999]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自1999年01月14日起,本文件中有关内容调整为:1、车辆通行费管理体制维持现行办法至2000年;2、“九五”期间,由交通部门收取的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新车交通建设费、运输管理费、船检费、航道养护费等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缓解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紧张的矛盾,进一步集中资金,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九五”期间全省交通规费和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征收营业税等税费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水陆交通规费中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予征税。由省交通厅按现行财政体制及时上缴财政金库,省财政厅列收列支,即缴即拨,专款用于全省交通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

  二、其他水陆交通规费,包括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新车交通建设费、运输管理费(含道路运输管理费和水上运输管理费)、港务费(含货物港务费和船舶港务费)、船检费、航道养护费,暂缓征收各项地方税。

  三、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附表)的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建安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即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实依章征收后,由同级财政及时返还给项目业主单位或当地交通管理部门。

  四、各级财政、地税、交通部门应积极配合,互相支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九五”期间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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