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2005]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22
摘要:《河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区)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河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2005]26号      2005-03-2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区)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河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设区市的改革实施方案经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精神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要求,为做好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结合河北省农村经济和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按照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以改革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为重点,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业务创新,努力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更好地支持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改革的原则是:一是坚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体制、机制的转变,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开放竞争的市场主体。二是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支农服务水平。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农村信用社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五是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在稳定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改革的目标是:逐步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增强发展后劲,升支农服务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实现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通过深化改革,力争到2007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由2003年末的1830亿元达到260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由2003年末的1202亿元达到1700亿元;资本充足率由2003年末的-23.68%达到4%以上,不良贷款比例由2002年末的50.19%下降到25%以下;法人单位90%以上实现盈利。

  二、改革管理体制

  (一)组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落实省政府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省政府决定组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

  1、省联社的性质。省联社是由辖内市联社和县联社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是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机构,接受国家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省联社比照正厅级单位管理。

  2、省联社的主要任务。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引导农村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完善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3、省联社的具体职能。一是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是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劳动用工、分配制度、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三是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理事、监事和聘用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市联社、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领导班子的管理和考核;四是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辅导和稽核检查;五是建设并完善全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和结算技术支持系统,办理或代理全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六是为全省农村信用社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咨询业务,协调法人之间开展同业拆借等同业融资活动,在平等自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为基层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提供服务;七是代表农村信用社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八是落实省政府授权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省联社不对公众办理存贷款金融业务。

  4、省联社的法人治理结构。省联社成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社员大会是省联社权力机构,由社员社代表组成。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和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省联社法定代表人。省联社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理事会聘任。理事长不兼任主任。

  5、省联社的内设机构。根据省联社职能和业务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目前拟设办公室、人力资源、财务会计、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稽核监察、科技信息、安全保卫等8个内设机构和计算机网络中心、资金清算中心、资金调剂服务中心等3个直属服务单位。省联社本部工作人员控制在70人以内,在现河北银监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正式工作人员基础上组建,同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人才,形成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队伍。

  6、市级行业管理机构。继续保留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省联社在其他设区市设立办事处,办事处在授权范围内主要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指导、稽核审计、综合协调、安全保卫检查、信息统计等工作。

  7、省联社党的领导体制。省联社成立党委,在省委领导下,对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省联社派出机构党的工作实行系统和属地双重管理,以系统管理为主。省联社党委根据《党章》规定设立纪委,与监察机构合署办公。

  (二)落实市、县(市、区)政府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在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的责任:一是全面负责本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组织实施省政府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抓好落实,确保达到改革目标;二是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依法、合规进行增资扩股,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采取多种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打击逃废债,抓好国家扶持政策的落实;三是切实搞好宣传和舆论引导,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四是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五是引导农村信用社做好支农工作,采取扶持政策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开展各项业务;六是尊重和维护农村信用社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其具体经营活动。

  三、改革产权制度

  (一)改造股权结构

  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改造农村信用社股权设置,完善股本结构,构造新的产权关系。

  1、妥善处理现有产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股金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公共积累),其积累部分首先按规定提足股金分红、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其次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呆账100%、呆滞50%、逾期20%、正常1%),作为农村信用社的附属资本;仍有剩余的,可拿出一定比例对原有股金予以增值。原社员股金可按新入股起点作为新入股金,同时补足差额。不愿继续入股的,对原有股金保本清退。

  2、设立新的股权结构。将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单一股权构成改为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是获得农村信用社社员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资格股社员中的农户社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获得农村信用社贷款优先、额度放宽、利率优惠、盈利分红的权利,经理事会批准可以按规定退股。资格股投票实行“一人一票”制。投资股是农村信用社社员在资格股基础上投资形成的股金。投资股社员应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社员持有的投资股可凭投资份额取得投资分红、承担风险。股权可转让,但不得退股。投资股根据股权大小按有关规定确定投票权。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以体现各方面股东(含社员)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

  3、扩大入股范围。以原农村信用社社员为基础,广泛吸收辖内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入股。

  (二)改革组织形式

  根据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各种产权组织形式的条件,在充分考虑国家政策扶持、地方配套政策支持及自身努力的前提下,分四种情况改革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

  1、对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资产规模较大、处于市区且已经商业化经营的石家庄市区联社和沧州市农村信用社中心社(与沧州市城郊联社合并),进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试点,争取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组建工作。其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规则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

  2、对农村经济比较发达、但仍以农业为主、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较好、管理较规范、资产质量较好的石家庄市晋州市联社和沧州市南皮县联社及所属农村信用社进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试点,争取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组建工作。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规则按照《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待组建工作完成并运行基本规范后,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启动其他条件成熟的县联社进行农村合作银行改造工作。

  3、对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统一法人条件的69个县级联社及所属农村信用社组建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社,争取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组建工作。新的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根据支农服务、经营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分支机构,并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严格实行授权授信制度。其机构设立、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规则,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

  4、对其他难以达到统一法人条件的81个县(市、区)的农村信用社,暂保留县、乡两级法人体制。继续实行两级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加强管理,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加大政策支持,限期扭亏为盈。省、市、县政府加大对这部分困难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帮助其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改善资产质量,争取在2008年底前全部改造为统一法人的县级农村信用联社。

  四、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通过深化改革,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盈利能力。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组织,合理划分和明确“三会”以及理事长、主任、监事长的职责权力,完善其议事规则和运作程序,建立决策、执行、监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运转协调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经营透明度,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约束作用。

  (二)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各项内控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规范和细化各项业务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完善内控机制,尽快形成覆盖全部业务、全部岗位和全部工作环节的内部控制体系。创新内部稽核体制,完善稽核监督机制,加大稽核检查工作和责任追究力度,促进各项政策和内控制度的落实,全面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实现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三)创新人事分配机制

  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发展要求,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推行全员考核、竞争上岗和末位淘汰等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和薪酬制度,实行个人收入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对不同岗位职工实行不同绩效挂钩的分配制度,适当拉开不同岗位、不同贡献人员的收入差距,加大收入分配的正向激励,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力。

  (四)增强服务功能

  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思想,按照“三农”需要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手段,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支农服务水平。继续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多种便民服务方式,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覆盖面。适应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要求,调整为“三农”服务的范围,拓宽服务领域,创新信贷业务品种,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有效投入。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机构网点优势,积极开办代收、代付、代保管、代理保险、证券等中间业务,开办政策性银行及各部门、行业委托的业务,增加金融业务品种。加快全省农村信用社电子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平台,创新金融服务品种,畅通资金结算渠道,完善服务功能,努力为“三农”提供全方位、多功能、高效率的金融服务。

  五、落实扶持政策

  (一)用好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

  为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认真落实、充分用好国家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优惠政策。

  1、对1994-1997年期间亏损的农村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的保值贴补息,经财政部驻河北财政专员办事处核实报请财政部批准后,由国家财政在3年内予以拨补。

  2、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4年已多征收的税款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办理退库或在以后应缴的营业税中抵减。

  3、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额的50%,通过发行专项票据和发放专项借款两种方式,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和历年亏损挂账。我省农村信用社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额为4002675万元。我省全部选择使用专项票据,在达到票据兑付条件后,应获得2001337.5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我省各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配套扶持政策

  为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结合我省实际,采取以下配套扶持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

  1、资金扶持政策。一是为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工作,使其达到专项票据兑付条件,从2005年起至2008年底,由省、市、县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亏损农村信用社改革,省、市、县三级财政的出资比例为4:3:3。二是从2005年起至2008年底,对农村信用社仍征收的3%的营业税,按实际征收的数额以财政拨付的方式用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其中省分成的部分和市、县分成部分的50%用于省联社建立风险调节基金;市、县分成部分的另50%,由市、县财政采取按月即征即返的方式,拨付给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三是省财政拨付500万元作为省联社开办费,并由省政府协调安排相应办公场所。

  2、减免有关税费。一是在改革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变更登记时只收取100元变更登记费。农村信用社改制前已取得《金融经营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重新登记时不再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二是从2005年起至2008年底,各级财税、房管、土地等部门对亏损农村信用社经申请可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对农村信用社在清收、处置抵债土地、房屋等资产,发生权属转移时,免征契税,免收土地登记费、房产登记费等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各级人民法院对农村信用社为债权人的案件,在立案环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减、缓、免缴诉讼费用;在案件审理中,做到快审快结;在执行环节,符合条件的予以减、缓、免缴执行费。

  3、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的意见》要求,制定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计划和支持措施,层层分解清收任务,落实清收责任,加大清收工作力度,并采取以土地、房产等优良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对在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过程中,各级政府为弥补农村信用社接收有关债权债务而承诺给予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按照有关承诺及时、足额到位;依法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4、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业务发展。一是废止有关部门限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和存款的歧视性政策,不再限制各类涉农资金、教育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等存入农村信用社。二是鼓励和引导有关部门将代收、代付业务委托农村信用社办理。三是引导投资收益稳、风险小、效益好的优质项目优先从农村信用社贷款。

  5、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抓好增资扩股工作,广泛动员和引导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向农村信用社入股,使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专项票据兑付条件的要求。

  六、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郭庚茂任组长,副省长宋恩华任副组长,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财政部驻河北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河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各市、县(市、区)政府也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按照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抓好本地区的改革工作。

  (二)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和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度安排,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改革的前期阶段(2004年9月至2004年12月)。一是省、市、县分别召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会议,传达国务院会议精神,做好动员部署;二是健全各级改革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三是制定《河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务院审批;四是围绕《实施方案》,制定下发有关配套文件;五是搞好业务培训,组织各市、县做好有关数据测算,选择改革模式;六是做好省联社筹建工作。

  2、改革的深入阶段(2004年12月至2005年底)。一是省联社正式开业,承担行业管理和深化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职责;二是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清收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工作,抓好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三是开展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县级联社统一法人、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对暂保留两级法人体制的,按合作制要求做好规范工作。

  3、改革的完善阶段(2006年1月至2007年底)。一是全面进行内部经营管理机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防范新的经营风险;二是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对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防范风险

  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实行各级党委、政府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稳定和风险化解工作负总责。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控,准确掌握农村信用社风险程度,认真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建立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发现或发生的金融风险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和处置,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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