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1998]11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26
摘要:各市、县局要认真贯彻《通知》的精神,积极做好恢复l994年12月31前外汇借款项目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工作。我省按规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由省局按财政部驻琼监察专员办审核落实的名单另行下达。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8]111号        1998-03-2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局要认真贯彻《通知》的精神,积极做好恢复1994年12月31前外汇借款项目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工作。我省按规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由省局按财政部驻琼监察专员办审核落实的名单另行下达。

  二,各市、县局应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填报的《外汇借款项目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逐项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意见,于当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局复核。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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