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2]7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13
摘要:销货单位持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原件、重新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及其所属纳税期申报表和相关附表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管理岗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抄税证明单。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2]77号      2002-03-13


各区局、分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操作规程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附件一,以下简称抄税证明单)审批开具程序:

  (一)销货单位持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原件、重新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及其所属纳税期申报表和相关附表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管理岗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抄税证明单。

  (二)报税管理岗位审核抄税证明单。对已抄税并已申报纳税的丢失发票,予以出具“抄税证明单”。

  1、查询报税系统数据库,核查抄税证明单填写的丢失发票数据是否已正常抄报,内容是否相互一致;

  2、查阅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核实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纳税;

  3、出具初审意见。经办人在抄税证明单销货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栏对该发票数据是否已正常抄报,是否已纳税申报等提出审批意见。对已抄税并已申报纳税的丢失发票,予以出具“抄税证明单”。

  (三)呈送科长复核审批。其中发票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须报主管业务局长审批。

  (四)抄税证明单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第二、三联退销货单位。

  (五)抄税证明单留存联等资料由报税管理岗位造册登记,定期向有关科室移交归档。

  二、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联(以下简称丢失抵扣发票)的申报抵扣程序。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抵扣发票后,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持以下资料,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审批表》(附件二,以下简称审批表)申请办理申报抵扣手续。

  1、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抄税证明单(购货单位主管国税机关留存联);

  2、丢失抵扣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重新加盖销货方发票专用章);

  3、丢失抵扣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清单;

  4、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丢失抵扣发票开具日至申请抵扣期间纳税资料)。

  (二)管理岗位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

  1、对丢失前未通过认证系统认证的,管理岗位在收到申请当天,须将第1-2项申请资料送认证岗位;由认证岗位对发票存根联复印件认证,加盖相应认证戳记,并出具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打印认证清单后,送返管理岗位。

  2、对丢失前已通过认证系统认证的丢失抵扣发票(即企业提供了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清单的丢失抵扣发票),管理岗位在收到申请当天,须将第1-3项申请资料送认证岗位,由认证岗位核实签审意见后,返还管理岗位。

  3、管理岗位根据纳税申报资料,核查丢失抵扣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

  (三)对于未申报抵扣,又符合抵扣条件的丢失抵扣发票,管理岗位出具初审意见,同意其在下一纳税申报期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认证不通过、重复申报抵扣等丢失抵扣发票,管理岗位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呈送科长复核审批。其中发票金额一十万元以上的,须报主管业务局长审批。

  (五)审批后,管理岗位须造册登记,并将第2-3项申请资料复印与审批表“主管国税机关联”以及第1、4项申请资料归档保管。

  (六)管理岗位应及时将审批核准后的审批表“纳税人联”及第2-3项申请资料作为抵扣凭证退返纳税人。纳税人须按要求与其他抵扣凭证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三、纳税人丢失抵扣发票已办理申报抵扣手续后又寻回的,应及时持寻回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管理岗位在寻回发票正面加盖“已申报抵扣,本联票作废”戳记。纳税人应将寻回发票与抵扣审批资料一并保存备查。

  戳记由各单位自行刻制,规格为5CM×2.5CM、宋体、3号字、红色印泥。

  四、总局通知第三条只适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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