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1999]21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7-16
摘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纳税人必须在每年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书面申请报告,并同时附《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审批表》、《财产损失明细表》和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9]216号              1997-07-16


  为了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下发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暂行办法》(云国税所字[1996]6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通过贯彻执行,据反映,《办法》中有的问题不太明确,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纳税人必须在每年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书面申请报告,并同时附《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审批表》、《财产损失明细表》和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各级国税机关在收到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后,要及时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连同《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审批表》一并逐级上报审批。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审批权限规定,需报请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的企业财产损失,必须在年度终了后九十日内将企业财产损失的相关资料报送到省局,超过规定时限报送的,省局将不予受理。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批准的企业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各级国税机关要按规定权限认真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进行审核批复,其审批权限规定的数额,是指企业财产损失的年累计数。即:纳税人年累计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纳税人年累计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逐级上报各地、州、市国税局审批;纳税人年累计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报各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分项目、分批(次)对企业的财产损失进行审批。原则上企业每年只能提交一次全年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书面申请报告。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7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