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联发[1994]2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0-14
摘要:对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但不发税务登记证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税联发[1994]24号              1994-10-14


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271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但不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罚后,才给予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粤税发[1994]271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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