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4]190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猪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01
摘要:生猪屠宰户在生猪屠宰、销售环节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地方教育发展费,由县(市)级税务机关根据生猪市场行情及屠宰经营户的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按照国家税收和收费的规定测算确定每头生猪应缴纳税、费的定额标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猪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鄂地税发[2004]190号        2004-11-01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为了严格依法征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规范生猪市场的征税行为,促进我省生猪饲养业稳定、健康地发展,按照《省人民政策关于统一全省生猪经营税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41号)要求,现就有关生猪税收问题进一步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规定,依国家统一规定征收生猪加工、经营环节应缴纳的各种税收。

  二、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无法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专业养猪户可根据以下条件界定:

  (一)以养猪为其主业;

  (二)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

  (三)以年出栏生猪数为标准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30头

  (不含自家育养的仔猪数,出售仔猪无数量限制)。

  三、[条款废止]生猪屠宰户在生猪屠宰、销售环节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地方教育发展费,由县(市)级税务机关根据生猪市场行情及屠宰经营户的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按照国家税收和收费的规定测算确定每头生猪应缴纳税、费的定额标准。

  四、[条款废止]生猪屠宰户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堤防维护费,应依据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确定。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