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三字[1989]19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各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04-14
摘要: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为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由省税务局根据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各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三字[1989]19号         1989-04-14


  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为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由省税务局根据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经研究,现将我省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广州市(不包括所属县):二元;

  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不包括所属县):一元五角;

  惠州、肇庆、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市(不包括所属县),中山、东莞、潮州市:一元,考虑到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建市不久,暂减按八角;

  南海、顺德、三水、开平、新会、台山、恩平、番禺、增城、花县、宝安、斗门县:八角;

  其他县:六角。

  各地应按省局核定的税额标准,尽快做好划分土地等地、确定税额的工作,确保土地使用税的顺利开征。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04月14日

  附件:

全省山区县名单

  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4]159号文、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85]31号文、省府办公厅粤办函[1998]332号文确定,山区县名单如下:

  广州市:从化

  汕头市:揭西、南澳、普宁、饶平

  梅州市:梅县、蕉岭、兴宁、平远、大埔、丰顺、五华

  韶关市:曲江、乳源、仁化、翁源、南雄、始兴、乐昌、新丰

  河源市:紫金、连平、和平、龙川

  惠州市:惠东、龙门

  清远市:佛冈、英德、阳山、连县、连山、连南、清郊区

  阳江市:阳春

  肇庆市:广宁、怀集、德庆、封开、新兴、云浮、罗定、郁南、高要

  茂名市:高州、信宜

  汕尾市:陆河、海丰

  ①从1998年1月1日起,改按粤地税发[1997]216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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