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6-28
摘要:对实名办税并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区县税务机关应即时办结,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条款修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2017-06-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等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受理文书

  对实名办税并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区县税务机关应即时办结,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对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申请人,可向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转交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向国家税务总局转报申请材料;对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申请人,可向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转报申请材料;对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申请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的申请人,可向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纳税服务部门转交市局票证中心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报申请材料;对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的申请人,可向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征管部门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转报申请材料。代办转报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办转报并做好台账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简化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四、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咨询服务预约渠道,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实现24小时可预约。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五、完善文书送达方式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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