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函[2004]226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29
摘要:按照有关要求,我市在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该发票供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简称“保险中介机构”)使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成地税函[2004]226号            2004-7-29

  税屋提示——依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0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6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按照有关要求,我市在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该发票供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简称“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各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地方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由四川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市局按计划向省局领购,各局按程序到市局征管处领购。

  各局应对本辖区管理的保险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及使用发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检查。统计下半年各保险中介机构用票量(分手工票和电脑票),于8月13日报市局征管处。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