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08
摘要:各地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广泛宣传,认真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省局报告,保证换证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省局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换证是一项全局性的重大工作,它不仅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而且有着现实的税收征收管理意义。它是满足经济形势发展的内在需要,是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前提条件,是推进税收征管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信息化建设的基本保证,是加强税源管理、提高信息大集中效益、强化信息互动的关键措施。各级地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县以上地税机关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征管、票证中心、信息中心、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征管部门负责换证工作的布置和落实,票证中心负责票证供应和收费情况的检查,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办公室负责工作督导、情况反映和正反典型的通报。各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要求,认真落实政策

  这次换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为此,省局进一步强调:

  (一)关于换证的业务要求。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的文件执行。涉及到收费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三个收费规定执行。

  (二)关于换证的收费要求。一是各地自收到本文之日起,《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改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即《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外皮4元、正本外框10元。二是各地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收据。三是对免予收费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到位,并由相应的地税机关在其正常预算中列支。四是各地换证收费要实行专户管理,征管部门的换证工作费用可在其中适当列支。

  (三)关于换证的操作要求。一是这次换证原则上对原增值税和货物运输两类纳税人暂维持其原识别号不变。实行联合办证的地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由主管地税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未实行联合办证的地方,纳税人识别号(包括新登记的货物运输纳税人)严格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识别号编制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10号)的规定执行。二是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应当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只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不发副本。三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附件3中“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证明和文件号”的填写中,对已领取工商登记执照的,以办理工商登记机关为批准设立机关,以工商登记号码为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对末领取工商登记执照的,以批准其成立的机关为批准设立机关。

  三、把握关键,确保工作质量

  各地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广泛宣传,认真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省局报告,保证换证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

  要确保三个到位,即登记资料的完整性与信息化、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要同时到位,登记程序和责任同时到位,信息技术服务确保到位。做到两个结合,即换证与清理漏征漏管相结合,与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相结合。处理好一个关系,即效率与质量的关系,不能片面追求效率,要按《税收征管法》的要求,稳妥实施,保证质量。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征管信息的比对,特别在实行联合办证的地方,要切实做好与国税部门税务登记信息的交换和比对,确定信息传递的时限和具体人员,严格联合办证工作规程,防止工作脱节。对联合办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对与国税部门的联合办证要条件成熟,双方自愿,不能强求。

  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严格落实换证的政策和规定,关注换证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理,督促基层切实做好换证工作。换证终止时间原则上按总局确定的11月30日结束,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月15日。要以抽查的方式,认真组织验收,并全面总结这次换证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25日前以市州为单位上报省局。

  四、严明纪律,做到四个不准

  (一)不准各地擅作主张、自行其事,必须严格执行省局正式文件。凡是因违背省局文件精神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各地自行负责。

  (二)不准违规收费、搭车收费。不准乱支滥用收费。

  (三)不准相互扯皮、相互拆台,必须相互协作、相互补台。对出现的问题,必须责任共担,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包括征管和票证部门)。

  (四)不准影响大局,必须局部服从全局,确保整个换证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到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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