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8]2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5
摘要: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的征收管理,严格执法;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纳税人熟悉了解;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有关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服务业发展。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民用航空业

  在我省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其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机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航空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九、文化教育产业

  (一)[部分废止]认真贯彻中央支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鼓励吸引服务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发展

  (一)对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服务业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研究人员在我国进行教学和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居住不满协定规定的停留时间三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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