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党组[2014]23号 江苏省地税系统贯彻《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1
摘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当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税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各级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审查承办案件地税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或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指导监督下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各项规定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二)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三)人事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本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任职时间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党组汇报,提出建议,依照规定进行交流轮岗。填制《领导干部任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以及交流轮岗情况经党组研究后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四)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

  (五)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及行贿受贿问题,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前征求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县(市、区)局纪检组长的任免必须事前征求省局纪检组的意见。

  (七)对在人员录用、调配、机构人员编制等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实施责任追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一律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一)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局有关规定执行,坚持财务公开制度。

  (二)严格按照规定编制预算,依法公开预算,不得虚报预算资金需求。各项资金分配和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审核,按照批复预算执行,不得挪用和串用资金。

  (三)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向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借款或把资金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严禁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安排,不准改变用途和超过额度。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评审,严禁违规立项、变相运作,杜绝人情立项。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严禁违规变更项目功能。

  (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评估,资产处置收入不得违规使用。

  (六)严格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管理。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程序,不得违规分拆标的金额、对号入座设置指标条件、以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等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七)严格对信息化建设工程立项、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管理。重大新建项目未经专家论证一律不得立项,禁止先上项目,后补手续。严格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严格依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内容、程序、形式执行,推进权力运行阳光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违反回避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每年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开展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发出《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见附件7-1)或《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见附件7-2)、《执法监察建议书》(见附件8)、《执法监察决定书》(见附件9),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纠正,并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对违法违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开展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坚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规范化。

  (一)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应实行先审后离。因特殊原因,经党组研究决定,也可以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审计。

  (二)对进入拟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考察对象名单的领导干部,应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在考察阶段进行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决定其职务任命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和回访制。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单位对存在的管理问题,要认真开展整改。

  (四)审计结果应交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归入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督察内审、人事、政策法规、规划财务等部门各负其责、认真行使监督职能。定期开展执法监察、执法督察、内部审计、巡视检查等工作,建立统一协调、衔接顺畅、主动配合的监督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十一条 完善内控机制,逐步建立内容科学、有效管用、配套完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坚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监督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提高监督管理科技水平,加强预警分析。

  第四十二条 加强与地方党政部门特别是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信息交换制度,拓宽监督渠道。

  第四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纪检监察、督察内审、人事、政策法规、规划财务等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应向党组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政纪处分;需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纪检监察、督察内审、人事、政策法规、规划财务等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徇私舞弊、故意掩盖问题不处理的,按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是指县(区)以上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指省(副省级市)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地(市)、县(区)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各级地税机关直属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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