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预[2012]3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9-28
摘要:改征增值税收入不纳入省对市县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计算范围,不纳入省对市县体制结算增值税增幅考核范围。本轮财政体制执行到期后,按新的财政体制规定处理。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预[2012]34号                2012-09-28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我省将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为做好“营改增”试点后有关预算管理工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点期间省与市、县(市,以下简称县)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省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继续归省;原归属市县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继续归市县。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随改征后的增值税级次对应归属省或市县。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时,预算级次栏中的“地方级”按相应的地方分享级次填写为:省(或市、区县、乡)级。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按相应的地方收入级次退付。

二、因“营改增”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省与市县按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根据省与市县现行财政体制规定,营业税增量省不集中、增值税增量省集中50%,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在本轮财政体制执行期内,对市县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仍归市县,不纳入增值税增量省集中50%的范围;同时,对试点行业下游企业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而减收的增值税收入,由省和市县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担,省相应少集中50%。改征增值税收入不纳入省对市县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计算范围,不纳入省对市县体制结算增值税增幅考核范围。本轮财政体制执行到期后,按新的财政体制规定处理。

三、各市县财政、税务及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认真做好改征增值税的征收、缴库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并按对应的收入科目规定分别缴库,不得混库,不得将现行增值税缴入改征增值税收入科目。对违反规定的地区,省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扣收影响中央和省的财力。

四、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要求,各市县财税部门要高度关注并妥善处理好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企业。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

二是分析原因,妥善处理。对增负企业,要分析增负原因,对确因改革增负的企业,分类处理,可根据企业申请,财税部门核实后,视情对其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政策等扶持或给予过渡性财政资金补贴。

三是落实责任,分级负担。鉴于市县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包括增负企业缴纳的改征增值税)仍归市县,省未集中,因此,对确因改革增负企业的增负处理,按增负企业所缴改征增值税的收入级次归属对应负责处理,即:增负企业改征增值税缴归省级的,由省级负责处理;增负企业改征增值税缴归市县的,由市县负责处理。

四是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操作程序。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配合,增负处理办法由财税部门共同负责,财政部门负责总牵头并制定办法,税务部门负责配合并做好企业增负测算、原因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和提供相关数据等工作。各市县财税部门制定的增负处理办法报省级财税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辖市、县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妥善处理增负问题,避免地区间政策差别过大,同一地区对增负企业的处理办法要相对统一。

省级财税部门将对市县财税部门的工作加强指导,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财税、人行等部门要共同努力,加强配合,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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