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雇主取得的股权和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8]219号 1998-10-26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从雇主取得的股权和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廊地税发[1998]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主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奚小明拥有公司49%的股权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因拥有股权而分得的股利应按股息税目,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现在奚小明将49%股权退回,还候作权,已征税款不再退库。 此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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