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02]14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7-30
摘要:商贸流通业是以商品流通及相关服务为经营内容的产业,主要包括批发和佣金代理服务、零售服务、特许经营、餐饮业以及与商流相关的物流业。现代商贸流通业,通过广泛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和先进经营管理形式,对传统商贸流通方式进行创新和发展,代表了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方向。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意见的通知

深府[2002]145号        2002-07-30

  《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三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

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

  商贸流通业是以商品流通及相关服务为经营内容的产业,主要包括批发和佣金代理服务、零售服务、特许经营、餐饮业以及与商流相关的物流业。现代商贸流通业,通过广泛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和先进经营管理形式,对传统商贸流通方式进行创新和发展,代表了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方向。

  深圳商贸流通业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创新,已初步形成了现代商贸流通业的雏形,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但从总体规模、服务功能以及现代化水平来看,与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目前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发展面临新的环境和机遇。“入世”后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将大大加快,国内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将直接面对跨国流通企业的竞争,以现代技术手段和先进经营管理形式改造传统商贸流通业迫在眉睫。国家实施“开拓市场,扩大内需”的长期战略方针,以及我国经济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的态势,为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市场环境。商贸流通业在启动市场、扩大需求、促进生产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已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先导行业。为此,我们要抓住机遇,充分发挥我市制造业优势,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的商贸流通经营主体和经营管理方式,努力提高我市商贸流通业的整体素质和城市综合竞争力。

  为加快深圳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以现代商贸流通业提升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和市民生活质量,营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发展优势,现就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五”期间商贸流通业的发展目标

  “十五”期间,商贸流通业的发展,要努力实现从“小商人”向“大商人”的转变,从传统商业向现代商业的转变,从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转变;商贸流通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整体布局更加合理,业态更加丰富,企业的竞争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的生活需要得到更好的满足,初步建成与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相适应的区域性商贸中心。具体目标是:

  (一)形成较为完整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

  建设若干融购物、休闲、娱乐、餐饮、文化功能于一体的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购物中心,开发和完善若干区域商业旺区和特色商业街,新型社区商业基本覆盖主要居民区。形成以连锁商业服务组织为主体,旺区商业和社区商业合理布局的现代城市零售商业体系;构筑工商结合,内外贸结合,以现代批发组织为主体、交易方式现代化的批发采购体系;发展以第三方物流服务、大型连镇企业配送和“产加销”一体化专业配送为主体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二)打造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商贸龙头企业。

  以华南地区乃至全国市场为目标,打造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包括:年营业额在50亿元以上的商业零售连锁企业、年营业额在10亿元以上的餐饮连锁企业、年营业额(流转额)在100亿元以上的大型批发市场、采购分拨中心和商品批发配送中心,以及年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配送企业。

  (三)继续扩大连锁经营的规模和领域。

  实现连锁经营业态、业种和连锁店铺数量大幅度增长,到2005年基本确立连锁经营在我市商贸流通业中的主体地位,连锁商业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50%以上。

  (四)商贸流通企业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80%以上连锁经营企业普及以条码技术、商品分类编码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数据流通标准化技术,以电子收款机、前台交易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信息系统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管理技术;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建立以数据库为核心的决策支持及运营系统;大型专业批发市场普遍应用电子商务。

  二、“十五”期间商贸流通业的发展重点

  为实现以上目标,“十五”期间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发展要抓好以下重点:

  (一)加强商业基础设施建设。

  1.兴建大型购物中心。重点推动市中心区南中轴大型商贸购物中心、华润新城、中信城市广场等具有国际水准的商业设施的建设,形成具有较大区域性影响的新型商业中心。

  2.完善现有的商业旺区,开发新的商业旺区。继续完善老东门商业步行街、华强北商业街和人民南路商业区等商业旺区的配套建设,开展华强北商业街二期工程和人民南路商业区交通环境整治的建设工作,开发建设南山、宝安、龙岗等新的商业旺区。

  3.建立健全特区外区镇的商业设施。按照中等城市规模,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宝安、龙岗两区的商业服务设施,启动实施“名店下乡”工程,引导和鼓励具有实力的各类连锁企业到各镇布点,推广现代商贸流通模式。

  (二)大力推广连锁经营。

  连锁经营是指企业经营若干同行业或同业态的店铺以同一商号、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或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组织起来,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先进的经济组织形式。它对扩大流通规模,提高流通效率,规范流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要在商品销售和服务领域广泛推广。

  1.提高连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水平。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加强对连锁企业的引导,完善政府服务功能,创造有利于连锁经营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支持企业开展资本经营、战略合作和业务重组,培育发展一批以深圳为总部、跨地域发展的大型连锁企业。

  2.扩大连锁经营领域。连锁经营要从目前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食品、餐饮、燃油和药品等领域向家电、家居、图书、音像制品、装饰材料、汽车、生产资料等产品以及运输、快件、旅游、维修、家政、个人服务等服务业领域发展。

  3.支持连锁经营向多业种、多业态发展。鼓励采取直营、加盟、特许经营等多种连锁方式,积极推进连锁经营在不同领域采取综合店、专业店、便利店等多业态发展和业态创新。

  (三)努力提高批发业现代化水平。

  1.促进传统批发市场向现代化转变。要依托深圳的产业优势和市场优势,发展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和较大区域影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具有物资集散、信息发布、价格形成以及制定标准、促进产销、物流服务等多种功能的批发市场。要推动批发市场交易主体由个体商户为主向公司企业为主转变,积极推进竞买制、拍卖制和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走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相结合的道路,扩大市场的辐射范围和交易规模。

  2.鼓励批发组织和服务创新。扶持一批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和大型批发商向外地拓展,形成批发业的连锁经营。鼓励批发业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物流配送业务,推动工商、农商结合,发展采购分拨和商品代理批发业务。

  (四)促进会展业的进一步繁荣。

  我市较为完善的城市服务功能设施和较强的综合经济实力,为发展会展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高交会”的成功举办,给深圳会展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契机。要抓住机遇,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的繁荣。

  1.依托优势产业,培育品牌会展项目。要围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传统产业,利用我市口岸优势和城市辐射力,用5年时间做到重要行业基本都能开发和培育1—2个具有国内以至国际影响的名牌展。

  2.加快新的会展中心建设,完善会展业的管理体制和展馆经营机制。

  3.壮大会展组织,提高办展水平。鼓励本市会展企业、行业协会和各类其他机构,开拓展览业务,培育著名会展组织,加强国际、国内拓展力度,加强城市展会宣传,吸引国际、国内会展商来深举办会展。

  4.支持我市工商企业组团外展,拓展国际国内市场。

  (五)加快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现代物流业是“十五”期间我市三大支柱产业之一,要加快发展。

  1.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展开笋岗一清水河、盐田港区、机场航空、前海湾、平湖、龙华六大物流园区的建设,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网、物流信息平台,为仓储理货、采购分拨、商品配送的发展提供优良的基础条件。

  2.扩大现代物流市场需求。积极引导工商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将仓储整理、零配件和产成品配送等物流服务外包给专业公司;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连锁经营、社会化专业化的配送、大型批发采购分销网络等现代商业组织,形成大规模的商流,并为现代物流提供广阔的市场。

  3.重点培育物流市场主体。要大力支持第三方物流、大型连锁企业和大型工业企业配送物流、以及社会专业批发配送物流业务的发展,催生一批大型现代物流企业。

  三、加大对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改革行政管理办法,扶持连锁经营的发展。

  1.简化审批手续。

  对连锁企业及其直营门店申领(含换发、变更、年审)各类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原则上由其总部向市一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级部门统一办理。企业新开分店,除特别要求实行“一店一证”的情况外,企业可凭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许可证,向分店所在辖区的主管部门办理分店的备案手续(详见附表)。

  市一级主管部门已经放权到各区的审批事项,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市一级部门(或授权的下级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向所在辖区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到各区分别办理该类审批手续。对市一级主管部门已批准事项,区以下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以未经本级批准为由,对企业进行干涉。

  对连锁企业商场中的合营专柜申办工商执照,可由连锁企业提供经营场地证明,并附连锁企业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合营专柜可以申办独立的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2.放宽经营限制。

  对连锁企业申请增加经营非专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工商部门应按企业申请予以增加。

  对连锁企业申请增加烟、酒、盐、书籍报刊、音像制品、金银饰品、乙类非处方药品等专营、专卖经营范围,申请增加公用电话、邮票、照片冲印等便民服务项目,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七委部局署《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435号)精神,从方便企业角度出发对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

  经主管部门认定,经营鲜肉的连锁企业可以自行采购、委托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并可对其直营门店跨区配送。

  经主管部门认定,经营烟草制品的直营连锁企业,凡采用中央配送方式的,其分店无须另办专卖许可证,企业持其总部的专卖许可证到各区烟草专卖分局备案,由其总部统一从总部所在地的区烟草公司或主管部门允许的其它烟草公司进货,并在全市内跨区配送。

  对连锁企业为配送需要自用的5吨以上的货柜车(拖头),给予发放营运许可证及通行证。

  3.集中报税。

  对在我市跨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产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的,可实行总店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市财政、税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统一纳税涉及的市与区之间、区与区之间的财税分配问题。

  市财政局和国税局负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制订统一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实施办法。

  市地税局根据“规范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制订统一缴纳营业税的具体实施办法。

  4.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

  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对连镇企业及其分店的检查,应由市一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集中进行。已分权到区一级部门的检查事项,市一级主管部门一般不再进行检查,以防止市、区重复或交叉检查的情况出现。

  对连锁企业集中配送的商品,应集中在其配送中心或总部予以抽查,不再对其门店的该类商品重复检查。对连锁企业下属分店自行采购和现场制售商品的抽查比例和频率,应按照法定的要求从低掌握。

  各部门对已检查的连锁企业应出具已检证明。不同部门及同一部门的上、下级机构在法定时限内不得对同一检查项目重复检查。对检查权限和效力的分歧,应在检查机构之间协商解决。

  执法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对依法需要暂扣、取样的物品,应开具暂扣清单,以标准计量单位标明暂扣物品的数量。

  (二)改革市场检查行政收费方法,减轻商贸流通企业的负担。

  在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办法改革试点。

  对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依法应主动报检的项目和政府依法对市场强制检查的项目实行收费分别处理的办法。企业依法应主动报检的项目,由企业委托依法成立的检验机构完成,检测费用由企业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对强制检查项目进行检测所发生费用,应分别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按实际检测的项目和数量予以核拨。如强制检查的商品不符合要求,并经认定属于企业责任的,按有关法规对被检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该项改革从卫生防疫部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三)对商贸流通业的重要项目给予用地和电价优惠。

  在六大物流园区内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其新增建设用地地价按优惠20%计收;笋岗物流园区项目按商业、仓储各50%计算,其它五个物流园区项目按商业25%、仓储75%计算。在六大物流园区以外的配送中心的地价优惠问题,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个案研究解决。

  物流配送项目地价可以分期支付,最长期限为3年,具体办法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商贸流通企业的大型冷库、配送中心的用电,按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经贸局确定。

  (四)加强对现代商贸流通业的财税政策支持。

  为支持商贸流通企业的技术进步,对商贸流通企业配送中心建设中央自动分拣系统、物流信息集成系统、商品销售信息化管理系统等项目,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纳入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享受政府有关技改贷款贴息或低息借款政策。

  从2002年开始,流通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五)加大对本地展览业和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扶持力度。

  对我市固定举办、主要服务于本市工商业产品推销和市场推广的重要展会,以及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大型商业展会,市政府给予积极扶持。对展会因处于培育期、启动期,或受到同业展会恶性竞争影响而收支不平衡的,可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对由上级机关组织并要求地方政府组团参加的重要展会,以及出于城市间合作需要、由我市政府部门或各工商协会组织的开拓国内市场的展会,在统一布展和组织费用方面给予适当补贴。

  以上展会补贴,由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年度预算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对在市中心区展馆举办的展会,免收政府各类行政管理费。

  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就与本部门相关事项制定实施细则,对外公布,并及时解决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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