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0]9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5-05
摘要:纳税人纳税辅导期期满时,除非发生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已置于省局服务器“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目录下,各地可自行下载使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0]93号       2010-05-05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纳税辅导期期满时,除非发生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已置于省局服务器“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目录下,各地可自行下载使用。

  三、省局此前下发的规定凡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有抵触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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