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2009]10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13
摘要:对2009年1月1日后发生6%或4%征收率简易征收行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普通发票给购货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对开具的普通发票收回后进行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9]106号        2009-03-13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通知》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凡与《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严格按《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

  二、凡《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取得此种发票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对2009年1月1日后发生6%或4%征收率简易征收行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普通发票给购货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对开具的普通发票收回后进行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3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