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0-01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征管和票证部门是普通发票主管部门,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宣传和监督。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1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规范普通发票管理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征管和票证部门是普通发票主管部门,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宣传和监督。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普通发票管理的法定职责,制定并完善普通发票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推进普通发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进程。

  第四条 省局的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办法;

  2、负责全省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办法落实情况的调研和草拟制度办法;

  3、负责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制、运送及印制工本费的结算;

  4、负责对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管理;

  5、负责发票监制章的制作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采购;

  6、负责普通发票式样的审定;

  7、负责受理、审批印制带有企业名称的发票;

  8、负责全省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报批;

  9、负责组织全省发票检查和普通发票管理经验交流工作;

  10、负责受理普通发票违章举报、咨询服务和普通发票真伪鉴别;负责处理发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

  11、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州局的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种制度、办法和规定,调研、

  宣传草拟本级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2、负责本级机关所辖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用票计划编制上报工作;

  3、负责印制完工的普通发票受理、保管、发放工作;

  4、负责普通发票盘存、月结存以及各种资料、报表的收集、上报、归档工作;

  5、负责普通发票的缴销和销毁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普通发票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普通发票举报、信访及协查案件的受理与转办,协助配合违章、违法案件的查处;

  8、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发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局的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发票管理制度,制定本级税务机关对普通发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除印制企业衔头发票以外的有关普通发票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3、负责编制本级税务机关辖区内纳税人普通发票用票计划,并按规定上报市(州)局票证管理中心印制,林区及直管市上报省局征管处印制;

  4、负责领取、保管、发放普通发票;

  5、负责普通发票盘存,库存清理,月结存和各种资料、报表的收集、上报、归档工作;

  6、负责对纳税人已用发票存根联的审核、查验、回收、装订、登记、缴销、存档工作;

  7、负责本级税务机关辖管内有关普通发票信访、举报、协查案件的登记、移交、答复、回函;

  8、负责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9、负责对辖区内纳税人普通发票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

  10、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发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的职责是:

  1、负责将普通发票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宣传落实到对所管户、片的纳税人;

  2、负责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并按规定领购和开具发票;

  3、负责对所管户、片纳税人普通发票保管的检查;

  4、负责对所管户、片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的检查;

  5、负责上级交办的普通发票的各项调查核实工作;

  6、负责对所管户、片纳税人违规使用普通发票提出处理意见;

  7、负责收集反馈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条 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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