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3]21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14
摘要: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抵扣联,而且沿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3]219号      2003-10-1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抵扣联,而且沿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如果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经税务机关认证的抵扣联,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二、企业在申报期当月填报的专用发票抵扣数必须是上月经税务机关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税额汇总数。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