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11]3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5-30
摘要: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综合岗人员,对经案头审核没有选定为预警处理对象的预警信息,阐明不需分配、核实的原因,可直接做预警信息反馈处理;对已选定的预警处理对象,根据分析结果对预警级别较高的,可直接进行核实处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地税发[2011]30号        2011-05-30

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预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2011年第6次局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税源管理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税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预警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依托,通过建立纳税人涉税信息比对预警指标,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关联比对、核实和判断的税源管理方式。

  第三条 实施税收预警应遵循风险控制、过程监控、程序简便、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税收预警信息产生

  第四条 预警指标确定。预警指标分为省、市、县三级预警监控级次。分别由省、市、县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级税收业务部门提出的预警指标需求和下级预警指标运行情况研究确定。

  第五条 预警信息产生发布。预警信息是通过省局税收预警系统按照确定的预警指标取值范围和口径分期自动产生,并根据不同的预警指标按季、半年、年分期发布。

  (一)预警信息按季度发布的,在每年的2、5、8、11月的1日发布;

  (二)预警信息按半年发布的,在每年的3、8月的1日发布;

  (三)预警信息按年发布的,在每年的2月1日发布。

  第六条 预警信息级别划分。将分期产生的各预警值额度划分为三个等级,并分别用红、橙、黄三色表示。

  第三章 税收预警信息处理

  第七条 选定预警处理对象。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包含市局所属管理分局税源管理部门,下同)税源管理综合岗人员,对税收预警系统自动发布的预警信息先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和预警信息级别,选定预警处理对象。

  第八条 预警任务分配。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综合岗人员,对选定的预警处理对象作为预警任务分配给分局、科、中心所(以下统称科所)长,由科、所长分配给本单位纳税评估实施岗人员。

  第九条 预警任务处理。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综合岗人员和科所纳税评估实施岗人员负责预警信息的核实处理。

  (一)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综合岗人员,对经案头审核没有选定为预警处理对象的预警信息,阐明不需分配、核实的原因,可直接做预警信息反馈处理;对已选定的预警处理对象,根据分析结果对预警级别较高的,可直接进行核实处理。

  (二)科所纳税评估实施岗人员,对接收的预警任务按照完成时限全部进行核实处理。

  (三)预警信息核实处理人员应通过山东省地税系统综合数据应用平台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分析、核实、确认。根据核实确认结果做出核实反馈结论和反馈意见。分析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纳税人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2、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数据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据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审核财产登记信息是否完整、真实;

  4、审核纳税人申报、入库的税款所属期是否正确;

  5、分析、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正确;

  6、审核分析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各种认定、核定信息,发票使用情况,税款查补等情况是否相符。

  第十条 核实反馈结论审批。县(市、区)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综合岗人员做出的核实反馈结论,由税源管理科科长审核、审批。科所纳税评估实施岗人员做出的核实反馈结论,由科所长审核,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综合岗人员审批。审批同意预警任务完成。审核、审批不同意的,可逐级退回。税收预警核实反馈结论分为需补税、不需补税、需移交、其它四种。

  (一)需补税。经核实,纳税人承认存在申报纳税或申报解缴税款差异事实,且不存在主观故意,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纳税人通过自查补税方式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二)不需补税。经分析、核实确认不需补缴税款,但需修正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的,核实人员应在相关涉税信息修正后进行反馈,并在反馈核实意见中说明修改情况。审批人员应在相关涉税信息修正后予以审批通过。

  (三)需移交。经实地核实,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并做“需移交”反馈结论处理。

  (四)其它。核实不属上述三种原因的,做“其它”反馈结论处理。

  第十一条 预警结果撤销。在预警信息核实处理考核期之前,如需撤销审批生效的处理结果或撤销审批之前某一环节的处理结果,需在预警系统之外层报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综合岗做撤销处理。预警信息做撤销处理后,自动返回到待分配状态。

  第十二条 预警结果复核。预警核实反馈结论审批生效后,经复查需要重新核实的,由省、市、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在考核期后,做出重新核实处理意见。省局税源管理处主要对红色预警进行复核,市局税源管理部门主要对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进行复核。省、市局税源管理部门发起的预警信息重新核实任务,发送到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直接核实处理或逐级分配给预警核实人员重新核实处理。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发起的预警信息重新核实任务,由税源管理科直接核实或逐级发送给预警核实人员重新核实。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发起复核任务并直接核实的,由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科长审批。复核任务逐级下发的,预警核实人员将重新核实情况逐级反馈给做出重新核实处理人员审批。复核反馈结论分为:

  (一)同原反馈结论。经重新核实,与原核实反馈结论相同,反馈时,选“同原反馈结论”。

  (二)需增补税额。原核实反馈结论为“需补税”,经重新核实,增加了需补税税额,反馈时,选 “需增补税额”。

  (三)需减补税额。原核实反馈结论为“需补税”,经重新核实,减少了需补税税额,反馈时,选 “需减补税额”。

  (四)需补税。原核实反馈结论为“不需补税”或“其它”,经重新核实需补税,反馈时,选 “需补税”。

  (五)不需补税。原核实反馈结论为“需补税”或“其它”,经重新核实不需补税,反馈时,选 “不需补税”。

  (六)其它。原核实反馈结论为“需补税”或“不需补税”,经重新核实属“其它”类,反馈时,选 “其它”。

  (七)需移交。原核实反馈结论为“需补税”或“不需补税”或“其它”,经重新核实属“需移交”类,反馈时,选 “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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