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函[2005]32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气)站使用滚筒式发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15
摘要:针对贵公司对全省所属加油(气)站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特点,为便于管理,决定全省所属加油(气)站使用的滚筒式发票的申请印制和领购工作统一由贵公司向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对各加油(气)站的发票发放工作由贵公司统一负责。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气)站使用滚筒式发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5]327号         2005-11-15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废止。

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

  贵公司《关于加油(气)站实行滚筒式发票的请示》(石化股份琼财[2005]3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贵公司从2005年12月1日开始,在全省加油(气)站逐步推行使用滚筒式发票。现就滚筒式发票的申请印制、领购发放和使用管理等事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针对贵公司对全省所属加油(气)站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特点,为便于管理,决定全省所属加油(气)站使用的滚筒式发票的申请印制和领购工作统一由贵公司向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对各加油(气)站的发票发放工作由贵公司统一负责。请贵公司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发票的领购和发放工作。

  二、各加油(气)站在启用滚筒式发票的同时应停止使用手工版发票,手工版发票的缴销工作由其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滚筒式发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开具,不得开具票物不符的发票,违者由所属市县(区)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处理。

  此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