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9]128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28
摘要: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市县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根据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确定当地的土地等级和相应的税额标准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琼地税发[2009]128号       2009-08-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0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来,部分直属局来函来电询问,经济落后市县是否可按当地市县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降低3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了规范执法,现将该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市县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根据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确定当地的土地等级和相应的税额标准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因此,经济落后市县政府在确定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时,已考虑经济发展程度的因素。经济落后市县的地税局应按当地市县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执行的土地等级及相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不得自行将税额标准再降低30%.

  二、对未按当地市县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足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而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三、高尔夫球场的土地使用税问题,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高尔夫球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琼地税发[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