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信厅[2001]11号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1-21
摘要: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信厅[2001]11号        2001-01-21

各市信息办、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以及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省信息产业厅对全省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执行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并管理全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信息产业部推荐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监督检查全省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全省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三)会同省税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省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四)公布省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五)受理省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 经省信息产业厅审查推荐,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和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五)省信息产业厅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和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企业经营情况、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等内容;

  (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并须经审计;

  (三)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六)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七)信息产业部和省信息产业厅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九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并会同省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在每年第一季度会同地级市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省信息产业厅审核汇总并会同省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省信息产业厅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如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省信息产业厅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如果受理,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省信息产业厅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认定机构对本条前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省信息产业厅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省信息产业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软件企业认定使用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的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省信息产业厅另外要求的申请材料由省信息产业厅提出具体格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涉及税收问题,由省级税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