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切实为个体纳税人提供简捷、便利的服务,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工作协作制度》的要求,省国、地税局决定开展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试点工作。
以流程为导向的征管业务流程运行机制,包括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流程体系,覆盖税收征管全过程,是规范执法、优化服务,减负增效,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结合点和着力点。《规范》是对现行征管业务流程的持续改进和完善。
企业纳税人办理除生产、经营地址外的其他内容变更的以及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变更登记的,如纳税人提供的法定资料齐全,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受理税务机关可以当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登记信息核查纳入日常税户巡查工作中进行。
存续公司在我省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在货物销售地或生产性劳务发生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月依实际应税销售额和6%预征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
各市、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深入本地相关企业摸清情况,积极帮助企业整理申报优惠政策的材料;财政部门收到非中央直属企业(中央直属企业的材料直接报财政部)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转报我厅,由我厅汇总上报财政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的相关条款,确保对企业支付的股息性质判定准确,不能将所有税后向外支付的项目一概认定为股息。
申报表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附件式样自行印制(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请自省局FTP服务器“/DOWN/流转税/消费税”下载)。
各市、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深入本地相关企业摸清情况,积极帮助企业整理申报优惠政策的材料;财政部门收到非中央直属企业(中央直属企业的材料直接报财政部)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转报我厅,由我厅汇总上报财政部。
鉴于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按照“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核检查人员将核查处理有关资料直接交复核岗复核。《规程》中第九条、第十八条中有关《工作底稿》、审核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需要部门领导和区县级主管局长审批的规定暂不要求。
各地国税局应按规定及时对审出口收汇核销单数据,对审没有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各地国税局应根据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精神,及时发函。如属于远期收汇的,将不对审电子信息,但各地国税机关应定期对出口企业的远期收汇情况进行核查。
在本次试点工作中,《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传递十分重要,各地主管国税机关与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传递《备案表》,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商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
总机构在我省,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我市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在2008年度内取得上述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2007年度我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1056元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报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见附件1-2)、《资产负债表》和《企业职工名册》等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如何征税的规定,请遵照财税[2008]1号文执行。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各地退税机关应认真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宗旨,以纸质资料审核作为电子数据审核的辅助性手段为原则,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审核工作,从而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为进一步加强滞纳金加收管理,规范滞纳金加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明确滞纳金加收相关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现对我省国税系统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做出清理,以下文件执行到2007年12月31日:
关于总包人(A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企业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填列。
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通过查询相关电子信息的方式并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免税申报表》进行免税核销审核审批。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四条“本通知从2008年1月3日起执行。”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该项税款是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税款,其不同于破产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前形成的欠税,应作为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费用处理。
各卷烟生产分支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收到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在2007年12月属期内进行认证、采集并申报抵扣。2008年1月1日起,各卷烟生产分支机构收到的以分支机构企业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申报抵扣,可由企业进行换票处理。
对原出口加工区功能的税收管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以及其他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程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是指国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纳税人出售住房后又重新购买的,其重新购房时间的确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的规定,由纳税人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按孰先原则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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