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国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并辅导企业填写税务登记表,不得随意增加纳税人负担。
各地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把本次税制改革政策的调整和申报表修改等方面明确告知每户纳税人,同时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列申报资料,按顺序先申报后抄报税,确保“一窗式”比对工作顺利开展。
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拒不纠正、拖延纠正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制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具有《办法》第三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并符合《办法》第四条所列举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为1.25%,同时按1%征收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2.25%。
今年是新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的第一年,虽然我省参加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数量不多,但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意义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总局文件,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准备工作。
省局将于5月1日前将江苏中烟工业公司生产的全部牌号规格卷烟扫描图像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以下简称“图像及清单”)下发各地,并组织南京、徐州、淮安市等地区对我省全部卷烟产品2008年度零售价格信息进行重新采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的规定,经企业申请,省国税局审核审批,对附表所列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启用《通知》规定的新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填写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3%征收率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填写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原表样的灰划线予以取消。
《通知》第二条按原税法规定的递延所得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5年内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以前年度按老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且没有进行账务处理的,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可分别减少企业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和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88号)文件要求,鼓励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公平竞争,不得指定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坚持行业准入制度,不得受理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加紧落实,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目前仍按苏国税函[2009]26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加强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工作,既保障正确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又避免税款流失。
再生资源企业纳税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财政局为初审部门,江苏省财政厅为复审部门,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江苏专员办”)为终审部门。
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自行申报管理的,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以及税收优惠项目中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同时符合财税[2008]176号第二条规定三个条件的购进国产设备原则上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其中,《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可在2009年6月30日前出具并取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明确:“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省局将在近期组织全省地税系统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培训,同时,全省征管信息系统1.3版、2.0版中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升级模块也即将下发各地。
近期,各地反映苏地税发[2005]23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即时办理、限时办理的有关内容已发生了变化,现修改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对挂靠(包括租赁经营方式等)在交通运输企业从事货运劳务的纳税个人,凡不能进行准确核算的,按应税收入总额的2.5%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客运、搬运、装卸及其他运输劳务的纳税个人,凡不能进行准确核算的,按应税收入总额的1%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9年起新办的除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其他各类金融企业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济公司、典当、担保等企业。
江苏省国税局于2001年下发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意见》(苏国税发[2001]316号),指定国内贸易部粮食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无锡)、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江苏省饲料监察所三家单位为我省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免税产品的质量检验机构。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该通知要求对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栏次内容和填写说明进行修改并加紧印制纸质申报表,以保证纳税人在2月份申报期使用上新申报表。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加紧落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与原有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
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涉及水泥生产企业圆筒库的房产税问题,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执行。
切实组织好纳税人税控盘/传输盘的购置工作。经研究,省局决定,我省使用机动车销售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统一购置由恒宝股份公司(总局指定五家供应商之一)提供的税控盘/传输盘。具体购置工作另行安排。各地应在2009年1月10日前组织完成纳税人税控盘/传输盘的购置和初始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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