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08]4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2-03
摘要:企业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填列。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8]48号        2008-2-3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做好新老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按照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暂按当期累计利润总额确定税率,即累计利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填列。

  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2月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