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e4/41043.html

1990-07-17

吉林省法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根据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提出的一些政策业务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91/32533.html

1990-05-22

吉林省法规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鉴于其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基本没有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https://www.shui5.cn/article/a2/32523.html

1990-02-21

吉林省法规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路建设用地征税工作的领导,严肃纳税纪律,认真履行依法征税的职责,组织力量对公路占地欠缴税款进行检查清理,坚决收缴,对资金确有困难的要订出计划,分期分批收缴。

https://www.shui5.cn/article/25/32513.html

1989-12-21

吉林省法规

地方煤炭企业用地应比照(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精神,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0b/32511.html

1989-12-18

吉林省法规

凡申请征(拨)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单位、个人,在申报占用土地时,必须先到所在地财政机关预交耕地占用税,并持财政部门开具的预交耕地占用税凭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拨)用地手续,未预交税款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报批手续。

https://www.shui5.cn/article/f1/32464.html

1989-03-27

吉林省法规

《条例》所指的非农业建设,是指改变了耕地的使用性质,搞非种植业以外的建设。用耕地挖鱼塘,改变了耕地种植的性质,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栽种经济林木,未改变耕地的种植性质,不征耕地占用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37/32449.html

1988-12-22

吉林省法规

占用林地(包括树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应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林区进行正常的林业生产和为保护森林资源采取的安全防火措施占用林地不征耕地占用税。林地的征税标准,按所在县(市、区)占用耕地的征税标准征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cd/32430.html

1988-07-28

吉林省法规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https://www.shui5.cn/article/57/32424.html

1988-03-02

吉林省法规

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其中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https://www.shui5.cn/article/30/41361.html

1987-12-25

吉林省法规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有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纳税人,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无租赁关系的,由使用人纳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a4/26983.html

1987-12-25

吉林省法规

对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房规定标准占用耕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

https://www.shui5.cn/article/90/144070.html

1987-08-18

吉林省法规

代征人违反《税收征管条例》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参照本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处理。

https://www.shui5.cn/article/bb/144071.html

1987-06-05

吉林省法规

《细则》第七条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纳税人,仅限于生产高税率产品[烟、酒、化妆品、鞭炮]的集体企业和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而由盈变亏或加大亏损的集体企业。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文件,要及时抄报省税务局备案。

https://www.shui5.cn/article/18/149717.html

1985-06-07

吉林省法规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其工矿区属于市区的,按市区税率(百分之七)征税;属于县城或建制镇的,按县城或镇税率(百分之五)征税;不属于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按百分之一税率征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85/150872.html

1985-06-04

吉林省法规

首页上一页394041末页411255条记录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