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目前我省交通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对其他各项收费,今明两年暂缓征收营业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be/176653.html

1996-08-26

吉林省法规

省局吉地税地字[1996]40号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房产税按重估值征税的规定,是指企业有重估值并已入帐的。对虽有重估值但未入帐的,仍按原值计征房产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83/149954.html

1996-06-04

吉林省法规

随着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税制的实施,过去制定的一些地方税减免政策,有的与现行的有关政策不相适应。为了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使地方税收政策,与相关的政策一致起来,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几项政策进行: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占用的土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c5/33471.html

1996-05-27

吉林省法规

对实行清产核资并已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0号《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重新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企业会计帐簿上调整后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重估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房产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bd/33444.html

1996-03-24

吉林省法规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流转税业务问题。为统一税收政策,巩固完善新税制,我们将这些问题整理成《流转税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https://www.shui5.cn/article/e4/33334.html

1995-11-16

吉林省法规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7号)和《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字[1995]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38/33333.html

1995-11-15

吉林省法规

我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要采取市场机制与行政推动相结合,以高新技术项目与产品为龙头,以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要基地,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集成度与显示度,充分发挥其示范与辐射源作用,推动全省经济结构向技术密集型转移。

https://www.shui5.cn/article/3a/145858.html

1995-10-23

吉林省法规

勘察设计企业转制前的固定资产基金、周转金结余、低值易耗品基金、预算拨款结余、专用查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结余,在进行清查核实并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定后转作国家资本金;接受其他法人投入的资金转作法人资本金;接受个人投入的资金作为个人资本金。

https://www.shui5.cn/article/fd/145890.html

1995-07-05

吉林省法规

纳税人建造、出售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元以内,视为普通标准住宅。各市、州可在此幅度内自定,并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对由于物价指数变化而需变动标准的,由省地税局统一进行调整并公布。

https://www.shui5.cn/article/3a/145745.html

1995-07-03

吉林省法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超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经研究,具体规定如下: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已使用的房产均属旧房。

https://www.shui5.cn/article/1a/145744.html

1995-07-03

吉林省法规

对企业出口退回的流转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074号)规定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跨年度的退税额,应并入当年企业利润总额征收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92/33197.html

1995-06-21

吉林省法规

一九八七年十二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87号]111号)中第九条、十一条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对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https://www.shui5.cn/article/a3/33190.html

1995-06-08

吉林省法规

企业实行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https://www.shui5.cn/article/d7/33105.html

1995-02-28

吉林省法规

新税制实施后,国家对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及有关征收管理规定做了部分调整,并对营业税有关税目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做了明确规定。营业税的代扣、代收税款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19/33106.html

1995-02-28

吉林省法规

鉴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3]63号《关于调整黄金经济政策问题的复函》已明确规定,从1993年9月起将黄金价格由国家固定定价改为浮动定价,并取消原来实行的政策性补贴、低息贷款和免税等优惠政策;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国家又对黄金生产环节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了免征增值税的照顾政策。

https://www.shui5.cn/article/32/33104.html

1995-02-27

吉林省法规

根据省政府吉政函[1994]162号义件规定精神,企业可以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提取的包干费用在税前扣除、提成比例一般应掌握在销售回款额的3%以内。最高不超过5%、对特殊行业需提高提成比例的,应报省局备案批准后实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be/33071.html

1995-01-10

吉林省法规

集体企业职上养老保险基金扣除标准按省局吉地税所字[1994]97号文件规定执行。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扣除标准在省政府未统一规定前,暂按各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提取比例,准予在税前扣除。

https://www.shui5.cn/article/d5/151796.html

1995-01-06

吉林省法规

政策性减免所得税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省级企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各部门所属)由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审查,逐级批省税务局审批。各市、区、县(市、区)企业的减免税,一律报同级税务部门审批。

https://www.shui5.cn/article/ef/151782.html

1994-12-12

吉林省法规

据此,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新的规定前,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单位之间的往来业务暂缓征收营业税。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已经缴纳的营业税,应予以退还。

https://www.shui5.cn/article/3d/151653.html

1994-11-30

吉林省法规

国有企业实现现代企业制度后的富余职工新办的集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富余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报经同级劳动、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从取得收入月份起给予免征所得税三年照顾。

https://www.shui5.cn/article/78/151776.html

1994-11-20

吉林省法规

对国家未列举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各种未经加工的建筑用非金属天然矿产品)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产品,其资源税定额标准为:凡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产品,每吨或每立方米征收资源税0.5元;凡属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产品,每吨征收资源税0.40元。

https://www.shui5.cn/article/ac/151917.html

1994-05-31

吉林省法规

对其他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征收所得税时,应就其收入总额扣除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比照企业同类固定资产折旧率,扣除折旧,不得一次性扣除资产全值,冲减计税所得额。

https://www.shui5.cn/article/86/32732.html

1994-01-17

吉林省法规

对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一次性缴纳全年应纳税额有困难的,可由当地税务部门掌握分二次缴纳,纳税日期为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对分两次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要单独立台册,以防止漏征税款。

https://www.shui5.cn/article/aa/151912.html

1993-04-15

吉林省法规

根据全省地方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一些问题,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企业的职工家属宿舍用房免征房产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三年。免税单位无租金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b5/149722.html

1993-02-07

吉林省法规

财政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规定,经批准的临时占用耕地在一年以内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一至两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两年以上的全额征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ea/32624.html

1992-12-04

吉林省法规

你公司所属企业从事地下油气管道建设占用耕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按部[1987]财农字第316号文对临时占地征税的规定“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64/32564.html

1991-02-02

吉林省法规

从1991年1月1日起,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项目免税外,铁路部门其他项目如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机修厂、车辆厂、招待所、疗养院、职工宿舍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均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56/32560.html

1991-01-30

吉林省法规

我部以[88]财农税字第26、27号文件分别答复能源部和山东省财政厅,对煤矿因采煤引起地面塌陷征用耕地,要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但该两个复函中均未提及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要求财政部进一步予以明确。为了便于各地做好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

https://www.shui5.cn/article/b7/32558.html

1991-01-21

吉林省法规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1e/151906.html

1990-10-23

吉林省法规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使用的土地不在同一地点以及纳税地点与土地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地点。

https://www.shui5.cn/article/26/32549.html

1990-10-23

吉林省法规

吉林铁路局职工在原划定范围内的耕地上建民房,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因这部分耕地铁路局征用后一直未用,已超过两年,且在这部分耕地上建民房,故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b7/32540.html

1990-08-13

吉林省法规

首页上一页38394041下一页末页411255条记录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