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规定,市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设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第二年,也是我局近年来所得税收入形势最严峻的一年。一年来,我市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的工作部署,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服务发展的关系,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地区经济的同步增长。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市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清算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造价、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各基层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定额和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并将确定的名单于2010年1月10日前上报市局,市局信息中心将集中统一修改税种登记的申报期限。
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第八条的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负荷的实际情况,确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有权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名单如下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号)规定,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9]127号文件要求,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的“待报结车购税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纳税人使用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的收纳、报解,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转让非住宅的收入,按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进一步做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安排)待遇工作,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在我国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也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局应加强对上述情况的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征收局自9月份起,办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退税时必须按照总局规定先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正常的方可退税。
按现行征管体制,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划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缴税事宜;在大连市其他行政区划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由当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缴税事宜。
对2009年11月1日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前,到负责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由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缴税期限。
各征收局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时,应对企业申报的商品代码进行逐个确认,凡出口企业将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按照退(免)税货物进行免税申报的,一律予以补税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由其自行与报社联系办理,办税服务厅应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登和补办新完税证明的有关规定告知纳税人,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代理事宜。
各局要积极配合各级商务部门针对家电下乡经销户不及时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骗取补贴”等行为,要定期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进行抽查,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等情况,防止和纠正骗补、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时,对申报资料(内容详见附件1)初步审核无误的,应出具《接单登记回执》,确认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申报受理人员接收的出口企业申报资料必须当日全部转交初审岗,并履行交接手续。
各局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规定,切实履行税收监管职责,尤其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经销商,要严格执行总局16号令规定,做好“以票控税”、“月税月清”工作,依法征税,堵塞税收漏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发票窗口受理以表代证户的领购发票申请后,应及时将资料传递到管理科(所),由管理科(所)到户调查核实,确属于领购发票范围的,按照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办理发票领购事项。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包括房地产中介、广告业务代理、职业中介服务和旅行社)等四个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及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以下简称“直属局”)管辖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大连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承揽建筑工程(含总承包或分包工程)项目的,由直属局负责该企业所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征管,纳税人应向直属局申报缴纳该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直属局管辖的建筑业企业到大连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区域承揽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征管,纳税人应向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利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98号)的规定,现对利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包括房地产中介、广告业务代理、职业中介服务和旅行社)等四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中目录规定设备、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和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功能及作用、适用范围的书面说明;
对未在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各基层局应当采取按合同征收或核定征收等方式,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对2007年底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摊销业务招待费的企业,其尚未摊销的部分可继续向后结转,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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