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执行代开发票程序、手续和资料审核的基础上,对一次申请开具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在履行程序后必须由主管局长审核(机外流程审核),开具发票后必须派专人到现场实际调查,并写明调查情况备案,对有问题的应及时进行处理。要完整保存代开发票资料,对与事实不符的,即便提出交税也不允许代开发票。
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2007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各基层局应按照我局关于核定征收和《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大国税发[2008]41号)规定,根据工程施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188号)第三条“预计计税毛利率的确定”从2008年1月1日志按月或季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77号)文件精神,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的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59号)第三条第一款中的“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主要是指:当纳税人选择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时,纳税人为单位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为“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为个人且车籍所在地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
自2008年4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度为84,700元。自2008年4月1日起,我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时,所采用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7060元。
各银行内部应建立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并由市级银行按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版发票使用情况和《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安置残疾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按实际收到的时间确认所得并据此划分征免。
2008年1月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
大地税函〔2008〕32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27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由各主管(稽查)税务机关提出原因和意见,报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由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会同有关处室共同审核。
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征管法第3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筑企业以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继续实行按企业收入附征的办法。凡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一律不得附征。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片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07年是执行原税法的最后一年,在新旧政策交替之际,通过汇算清缴,核实纳税人本年度应计的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保证所得税收入及时准确入库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思路,切实改进和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第一条第二款和《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大地税发[1999]23号)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第一条至第五条同时废止。
本次自查和专项检查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市保监局”)共同组织实施,并成立市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和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市地税局直属局)组成的专项检查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202号 2007-11-22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的部署和要求,市局决定在“大集中”项目上线的同时,启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实施工作,逐步在全系统推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发票库房的门窗要安装防护网和防盗安全门,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虫、防鼠等设施,设施受损或用品失效时要及时更换,保证有效,确保库存发票安全。发票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发票保管岗要认真登记发票保管台账。发票入库要验收,出库要登记,做到手续完备,责任清晰。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采取作价加工方式销售进口货物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次“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报。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负数冲回该销售额。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罚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规定,现将纳税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同一报关单出口业务,若其中部分符合退税条件,另一部分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若已将报关单作为申请退税凭证报送税务机关,则其在申报出口免税时,可用报关单复印件作为申报凭证。
为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要求,规范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切身利益进行的一次重要税收政策调整。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领会政策精神,充分认识此项政策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各市财税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其所属县区适用的经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安置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各市确定的具体限额要报省级财税部门备案。
关于税额标准。根据市政府大政发[2007]74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十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2元;四等9元;五等7.5元;六等6元;七等4.5元;八等3.6元;九等3元;十等2.4元。各地区具体税额标准见大政发[2007]74号文件。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各基层局应按照121号文件、31号文件和45号文件规定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切实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管理。市局将把基层局“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核认定准确率”列入本年度行政评价考核指标,进一步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并将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大地税发[2005]131号)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现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检举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款(罚款)比例分担,分级兑付。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