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告[2009]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17
摘要:对2009年11月1日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前,到负责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由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缴税期限。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告[条款废止]

 大地税告[2009]3号                2009-09-17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自2013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3号)第一条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做出如下规定:

  一、[条款废止]自2009年11月1日起,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之日起10日内,到负责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90日后的次月前15日内。

  二、对2009年11月1日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前,到负责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由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缴税期限。

  三、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划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缴税事宜;在大连市其他行政区划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到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缴税事宜。

  纳税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申报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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