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规定,个人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符合换购住房优惠政策的,应向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纳税保证金)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款(或纳税保证金)或办理免税手续。
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冬季供暖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市内部分)非居民住宅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规范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明确工作岗位职责,统一资料受理、文书使用和资料管理,保障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范、有序、顺畅、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07版”征管软件)设置,制定本办法。
“外地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以证明其参与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按分配表中分配的税额预缴税款。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市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的管理,合理减轻连锁经营企业的办税负担,大连市地税局日前印发《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管理办法(试行)》(大地税发[2008]60号)。办法对可以汇总纳税的连锁企业的资格认定、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并自9月1日起施行。
税、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细化信息交换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提高土地税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工作需要,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口径,及时增添相应的数据采集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真正实现信息共享和职能互补。
为了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缴税方式,简化手续,简并征期,提高效率,减轻负担,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市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的管理,合理减轻连锁经营企业的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加工结转环节中的转出企业,其销售转出的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深加工结转环节中的转入企业若取得转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进项抵扣,则其转入产品不能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62条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理办法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 《重点领域》)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51》(以下称《工作指51》)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政策规定,大连市日前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意见》(大科高发[2008]84号) ,对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范围及享受优惠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为了规范委托征收行为,加强对零散税收和异地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政 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提及的税务登记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我市范围内具有法定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税收征管范畴,并实施具体税收户籍管理的行为。
为了加强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工作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充分发挥税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涉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征收局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申报表的填写辅导工作,并在办税服务厅发布通知,通知范本详见附件。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和北港信息网站对纳税人的通知由市局统一发布。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近期,基层局反映对设立各类登记注册类型的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否由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规定散见在不同文件中,不易查找且难于掌握。为进一步规范征管工作,市局根据目前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类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CTAIS数据库中登记注册类型比对,二者基本一一对应。
外省市在大连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三因素及其权重分摊税款,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连市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税收成本,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第二条第九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7〕167号)第九条规定,外地车籍的纳税人如未在车辆登记地缴纳上一年度的车船税,本年度在我市购买交强险时,保险机构应一并代收上一年度的车船税。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代收税款不予退税,未代收税款不再补收。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对已做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的总分支机构(即已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需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认定。各征收局应当依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登记认定表》,于6月底前完成2008年的审核认定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支付利息红利征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66号),关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个人取得的由政府补贴部分的股息、红利所得3年内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已于2007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征收局对检查活动期间查处的案件要速办速结,并认真总结专项检查活动情况。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管理中问题,应及时认真地研究制定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对已形成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要积极加以推广。各征收局要于2008年9月15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总结上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充分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裁量标准。
自2008年6月1日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涉税事项受理机关统一启用涉税事项受理专用印章。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涉税事项受理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时,根据纳税人提交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材料,向其出具加盖本单位涉税事项受理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并注明日期的,视同已受理当事人的涉税事项。
通过拍卖程序进行转让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执行。举办拍卖的单位为财产拍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企业出口旧设备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一式叁份),持《通知》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到国税主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申请退(免)税。
今年的联合年检自3月17日开始对企业进行网上初审。5月5日至5月30日为联合年检各部门集中办公时间。从6月2日以后集中联合年检结束,返回各局相关部门受理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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