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函[2010]21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15
摘要:为加强对设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10]21号        2010-01-15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对设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信息反馈制度是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重要举措。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文件要求逐户开具《反馈单》,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反馈单》与分支机构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对出现问题的应严格按文件要求进行处理。汇总纳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并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各单位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为及时掌握《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7月10日前,将本年度汇总纳税企业反馈制度落实情况上报市局:主要包括应开具、已开具、未开具《反馈单》的总机构户数,应取得、已取得、未取得《反馈单》的分支机构户数,未按规定开具《反馈单》的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名单、未按规定取得《反馈单》的分支机构(附总机构名称)名单上报市局。主管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开具、取得《反馈单》的总、分支机构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报市。

  三、在现有的税务登记系统调整之前,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暂不能打印出下属的全部分支机构名单。对设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总机构,其新设立分支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暂时可在系统中查询确认后,不作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