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发[2009]1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02
摘要:国税、地税基层局对“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由两局自行协商确认。协商后仍无法确定的,分别提交市国、地税局协商解决。经协商后确定的,由最终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告知纳税人,并在“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修改“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9]12号        2009-02-02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经国、地税局沟通协调,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

  自2008年6月“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投入试运行以来,税务登记的办证遵循“谁受理、谁办证,信息共享”的原则。2009年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后,在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采集的信息中,新增“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字段,作为国地税公共信息。新办税务登记由登记受理机关根据《通知》的规定负责确定“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受理税务机关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在《税务登记表》的税务机关盖章处注明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以告知纳税人。

  国税、地税基层局对“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由两局自行协商确认。协商后仍无法确定的,分别提交市国、地税局协商解决。经协商后确定的,由最终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告知纳税人,并在“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修改“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二、关于兼营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

  为了便于执行,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统一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三、关于存续期间发生税务登记变更的处理原则

  以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为前提,对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税务登记变更的,不改变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四、关于加强后续管理的要求

  负责税务登记岗位工作人员要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审核以避免征管范围调整后,出现漏征漏管户。各主管局应定期通过平台查询跟踪单管户信息,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可能存在的漏征漏管户进行核实,通知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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