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8]8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28
摘要:如果无发生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但发生了代收代付水电费或其他代垫劳保金、社保金等分摊费用的行为,其收入不构成应税行为的价外收费,不征收营业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穗地税发[1998]82号      1998-03-28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本文带有宣传及广告性质的收入(如宣传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税;但转发布广告费支出可按代理广告业务处理,从宣传费收入总额中予以扣减后征税自2007年11月6日起停止执行。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营业税税收管理工作,现根据营业税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各基层单位提出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元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但发生代收代付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元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计税营业额的价外费用是在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前提下确定的。这里所指的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一)如果无发生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但发生了代收代付水电费或其他代垫劳保金、社保金等分摊费用的行为,其收入不构成应税行为的价外收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如果在发生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前提下发生的价外费用,例如出租房屋收取的押金、电信部门提供电信劳务时收取电话费的滞纳金、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等,无论其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煤气公司收取煤气初装费征税问题。

  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关于用电、用水报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1995]221号)精神,对煤气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管道煤气初装费可比照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规定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出《广州市建筑安装修缮发票》,对煤气公司将管道煤气安装工程分(转)包给他人的,可以工程总额扣减支付给分(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三、关于“无着汇款”的征税问题“无着汇款”是指邮政部门办理邮汇时,由于收款人没有前来提取,也找不到汇款人而形成的汇款呆帐,邮政部门对超过3年的“无着汇款”在财务上一般做结转营业外收入处理。对这部分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该“无着汇款”不属于价外费用,只是属于邮政部门的呆帐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村委会收取供电增容费的征税问题。

  据反映,我市部分区(镇)属下的村委会为了增加本村的用电负荷数,要求供电局对全村的供电线路进行改造,所需费用(即增容费)先由村委会垫支给供电局,然后由村委会向用户按用电数量多少每月收取一定的用电负荷费,逐期冲减村委会的垫支款。对村委会向用户收取的用电负荷费超出村委会支付给供电局增容费的部分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由于增容工程是由供电局负责施工,已按“建筑业”征税,村委会向用户收取的用电负荷费是为了补偿垫支的增容费,因此,对村委会收取的电用负荷费,应以取得的实际报酬收入按“服务业棗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家(政)服务(钟点工、保姆或其他)的征税问题。

  据了解,目前的家政服务公司在提供家政服务时,一般与员工(钟点工或保姆)

  签有用工合同,对这类家政服务公司的征税应按市局《关于劳务公司收取劳务费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穗地税发[1996]237号)执行。即:家政服务公司向用工单位(个人)收取的劳务费,应全额计征营业税;如用工单位(个人)直接支付工资补贴,家政服务公司只向接受劳务的用工单位(个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可就其实际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并使用《广州市服务业发票》。

  六、关于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转让下属单位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指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经了解,有些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以其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名义将下属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并开具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发票,取得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先行集中于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然后再作分配使用,部分资金作为投资主体的调剂收入,余下部分则转给下属单位,对上述收入如何征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棗转让土地使用权”

  的纳税人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对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作为管理国有资产的授权单位,转让下属单位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收入(含调剂使用部分的资金),应由其下属单位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为纳税人按“转让无形资产棗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取得的调剂收入已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此环节不再征收营业税。

  (三)上述业务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如果是房产开发企业的,由其自行开出《转让(销售)不动产发票》;如属非房产开发企业,则应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影印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

  (四)没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自行填开发票或申请开具发票收取他人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

  七、关于如何确定一次性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有些企业如寻呼台、广告公司等采取一次性收费的形式取得劳务报酬(有的同时开出发票等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但分若干月(次)为客户提供劳务。在财务处理上,是先把取得的收入记入往来帐户,待每月(次)提供劳务后才把收入从往来帐户结转到经营收入帐户。对上述核算方式的应税收入,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关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上述的一次性收入,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明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条件,因此,不论其是否结转经营收入帐户,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计算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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