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8]20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8
摘要:各市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填写《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表》(附件2)并上传至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部门公共目录\各地上传\出口企业延期申报汇总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8]202号      2008-11-28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和退税进度,经研究,现将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八条、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上各文件规定提出的延期申请,经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和主管局长签字核准,即可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不再报省局审批。

  二、各市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核。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附件1)一式三份。经各市局主管局长核准后,将《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一份、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书面申请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三、各市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填写《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表》(附件2)并上传至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部门公共目录\各地上传\出口企业延期申报汇总表。

  四、冀国税发[2005]465号第二条、第三条,冀国税发[2006]137号第二条、冀国税发[2006]172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