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发[2013]8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02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还可加强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合作,通过税收宣传月活动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广大纳税人开展免费咨询服务,进一步扩大税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税法,提高纳税能力。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津国税发[2013]80号     2013-7-2

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2]39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更加广泛,涉税事项更加复杂,涉税服务需求也更加多样化,迫切需要专业化的涉税服务。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专业从事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社会中介行业,在服务广大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规范税收秩序,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是税务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67号)精神,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要加大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认知度。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保障国家税收权益,帮助纳税人增强纳税能力,履行纳税义务。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认可其涉税鉴证作用。

  二、明确范围,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注册税务师可提供下列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

  (一)涉税服务业务

  1.代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事项;

  2.代理纳税申报和减、免、退税申请;

  3.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4.代理建账记账;

  5.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理制作涉税文书;

  7.代理纳税证明申请;

  8.受聘税务顾问、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代理税务听证、 行政复议、涉税培训;

  9.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二)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鉴证;

  3.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

  5.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鉴证;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鉴证;

  7.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鉴证;

  8.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的鉴证;

  9.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鉴证;

  10.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1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的鉴证;

  12.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的鉴证;

  13.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鉴证业务。

  三、结合实际,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注重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协税护税职能,借助其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一)对于税收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情况较为复杂、纳税人自行办理有困难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在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可建议纳税人寻求具备合法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以提高涉税事项办理能力,保证正确履行义务,减少申报误差。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C、D级的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经主管税务机关相关科所提出、机关负责人批准,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大额亏损;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较大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

  (三)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2.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四)各级税务机关还可加强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合作,通过税收宣传月活动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广大纳税人开展免费咨询服务,进一步扩大税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税法,提高纳税能力。

  四、严格准入,切实维护涉税服务市场秩序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6J 682号)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我市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取得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时,要认真审查其执业资质。

  五、落实责任,着力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

  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及时研究解决行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促进行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一)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行使对我市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征管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税注[2008]1号)精神,切实履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职责。要在征管(税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对所辖区域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工作,并接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业务指导。

  (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出具涉税鉴证报告,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以及全市统一的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为规范,并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的,应取消对其出具报告的采信,及时报告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严禁强制指定代理。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应当以纳税人自愿委托为前提,不得违反《关于禁止涉税专业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津国税发[2012]27号),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行执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尊重纳税人自主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严禁强制代理和指定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目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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