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13]420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4-25
摘要:包括循环经济产业链链接或延伸的关键项目,资源共享设施建设项目、物料闭路训话利用项目,副产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项目,污染物“零排放”或系统构建项目。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财政发[2013]420号           2013-04-25


北仑区财政局、发改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2个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并确定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004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改委研究制定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4月25日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2个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并确定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004号,简称《通知》)要求,为加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通知》,本补助资金从中央财政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支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由北仑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园区循环化改造。

  第二章 目标、任务及原则

  第三条 根据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通过3-5年的循环化改造,实现园区空间布局更加合理、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资源利用更加高效、污染排放大幅降低、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运行管理规范协调,区域内主要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水循环利用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显著提高。将园区塑造为“经济持续发展、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优美清洁、生态良性循环”的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

  第四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发展循环经济与提高园区竞争力相结合;

  (二) 坚持总体规划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三) 坚持技术进步与强化管理相结合;

  (四) 坚持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五) 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

  (六) 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制定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发改委审批北仑区财政局和发改局联合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会同市发改委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制定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负责审定北仑区发改局上报的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北仑区发改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北仑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制定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资金管理细则);会同区发改局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审查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会同区发改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上报园区循环化改造进展情况等材料。

  第八条北仑区发改委:牵头负责制定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项目管理细则(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细则);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审查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上报园区循环化改造进展情况等材料。

  第四章 补助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

  第九条补助资金支持重点为:

  (一)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的关键补链项目。包括循环经济产业链链接或延伸的关键项目,资源共享设施建设项目、物料闭路训话利用项目,副产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项目,污染物“零排放”或系统构建项目。

  (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污染集中防治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废物交换平台项目、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及孵化器项目、循环经济统计信息化项目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生产型服务业循环化改造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第十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拟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批准的调整项目。

  第五章 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采取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方式,具体补助标准由北仑区财政局和发改局根据项目类别、特点、规模等实际情况,分类分档自行确定。

  第六章 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北仑区财政局和发改局根据资金管理细则和项目管理细则开展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补助资金的审查工作。完成上述工作后,向市财政局和发改委汇总上报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如下:

  (一)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二)补助项目立项等相关资料;

  (三)补助资金审查分配明细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对申请报告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北仑区财政局、发改局按照职责分工,要加强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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