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8]25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0
摘要:我局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穗国税发〔2008〕2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就《通知》的有关内容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2008]252号          2008-9-1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广州及各地级以下市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9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7]242号)规定,我局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穗国税发[2008]2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就《通知》的有关内容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下列文件应列入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转发关于加快全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进度的通知》(穗国税发[2001]50号)

  (二)《转发关于国有文物商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108号)

  二、下列文件应列入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转发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6]40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二)《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穗国税发[1996]579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三)《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戳记管理的通知》(穗国税发[1996]680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四)《转发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穗国税发[1997]420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五)《转发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8]156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六)《转发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8]707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七)《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企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的通知》(穗国税发[1999]28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八)《转发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9]255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九)《转发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9]619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十)《转发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9]710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十一)《转发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拦、隔离栅征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9]759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十二)《转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9]809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十三)《转发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穗国税发[2000]61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十四)《关于重新印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穗国税发[2000]377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十五)《转发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穗国税函[2001]19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十六)《转发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穗国税发[2001]1216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十七)《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穗国税转[2003]529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十八)《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穗国税发[1996]125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省局文件第三条。

  (十九)《转发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6]556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省局文件第二款“需刻制有防伪标志地发票专用章地单位持《税务登记证》到发证地税务机关申请刻制,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处统一到省公安厅三处办理准刻证明,在指定的刻章店刻制”。

  (二十)《转发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1]1155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在10月1日前按《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抓紧补办有关手续”。

  (二十一)《转发关于全省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转[2004]36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省局文件第四条;市局转发意见全文。

  (二十二)《转发关于全省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转[2004]256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省局文件第二条;市局转发意见全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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