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1]12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预)认证系统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17
摘要:经总局验收,确认网上认证系统成熟后,试运行三个月准确率达100%的市、县,可取消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重新认证,由税务机关根据网上认证结果打印认证发票清单,并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预)认证系统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1]127号             2001-12-17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增值税管理工作的电子化和现代化,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认证的质量和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预)认证系统试行管理办法》(见附件),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预)认证的试行工作由省局统一安排,有计划地开展试点,未经批准,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试行。

  二、为考证网上认证系统的可行性、实用性和稳定性,在我省浦江县试运行的基础上省局已确定富阳市、瑞安市、绍兴县国税局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为首批试点单位,要求各试点单位在2002年第一季度取得实质性进展,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总结经验。

  三、开展网上(预)认证试行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预)认证系统试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四、企业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预)认证系统,必须坚持以企业自愿选择为前提。

  五、经总局验收通过,网上认证结果才能替代纸质发票高速扫描认证结果,由税务机关根据网上认证结果打印发票认证清单,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并向全省全面推广。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17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预)认证系统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增值税管理工作的电子化和现代化,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网上认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认证是指由纳税人通过发票扫描或键盘录入方法将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主要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税额)和发票上的84位密文转化为电子信息,在一定的安全机制下,将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传输给国税机关,经国税机关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84位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上的相应内容进行自动对比,产生认证结果,并将结果回传给纳税人的一种认证方法。

  第三条 网上认证的试行工作由省局统一安排,分步实施。

  第四条 网上认证系统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并具备上网功能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五条 网上认证采取企业自愿的原则,选用网上认证系统的纳税人,应填写《网上认证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一)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准。

  第六条 经审核批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凭《网上认证申请审批表》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纳税人选用的网上认证通用设备机种、型号必须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收到销货方开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可以随时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给主管国税机关(即消除认证工作的时空限制),国税机关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自动传输到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识伪认证,并将认证结果通过网络回传给纳税人。

  第九条 因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采用网上认证方式。

  第十条 网上认证结果及处理办法:

  1、认证相符:经认证,发票密文与明文数据完全一致的,属正常认证结果,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申报抵扣。

  2、对“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仅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企业可退回销货方要求重新开具。

  3、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对认证无法解密,经检查确认不是识别错误而确系发票本身密文错误的属密文有误;对经密文解密后与明文数据的某些项或全部不符,经检查确认不是识别错误而确系发票本身错误的属认证不符。对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国税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主管国税机关。

  4、对“重复认证”的发票,纳税人应在收到国税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一条 对“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730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经国税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企业如已申报抵扣的,应调减当期进项税额。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发票必须通过认证。

  第十四条 网上认证的企业不得进行本企业销项专用发票及其他非抵扣联专用发票的(预)认证,避免造成重号票及认证结果清单与实际抵扣凭证不符。

  第十五条 国税机关必须专门指定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供网上认证使用。

  第十六条 国税机关网上认证系统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运行,并指定专人进行维护,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第十七条 国税机关必须督促维护单位对纳税人进行网上认证操作培训。

  第十八条 在试运行期间,网上认证的企业必须将经过网上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在申报抵扣前或申报抵扣时报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重新认证,国税机关将纸质认证结果通知书打印后交纳税人。对网上认证和纸质抵扣联高速扫描认证不符的必须立即报告市、县国家税务局并查明原因后处理。

  第十九条 经总局验收,确认网上认证系统成熟后,试运行三个月准确率达100%的市、县,可取消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重新认证,由税务机关根据网上认证结果打印认证发票清单,并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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