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告[2006]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消费税若干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30
摘要: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应在2006年5月31日前,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领取《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并如实填写。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消费税若干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6]6号        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应在2006年5月31日前,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领取《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并如实填写。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报《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表格可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领取。

  三、从2006年5月1日起,凡纳税人当月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有涉及税款抵扣的,暂停使用网上申报,改按以下申报流程办理:

  (一)纳税人携带消费税申报表和抵扣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办理税款抵扣手续;

  (二)税源管理岗根据企业提供的抵扣凭证与《税款抵扣台账(税务机关专用)》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在消费税申报表签字确认,同时将抵扣凭证的复印件留存;

  (三)纳税人到办税大厅征收前台进行消费税申报。

  特此通告。

  附件: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4月3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